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2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限定繼承修法 防子孫背債
來源:自由時報 2007.11.05

有鑒於現行民法拋棄繼承的規定,無法保障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擬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相關提案已排入本週四法制委員會議程,希望藉此杜絕未成年繼承債務、嬰兒繼承債務、隔代繼承債務等不合理現象。

去年就曾發生一宗震驚全國的案例,屏東縣有一名四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背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這位男童必須獨自承擔700多萬元的債務。

近三、四個月,社會上就已發生多起,因繼承人沒有在時限內拋棄繼承,導致「天外飛來巨債」。有些是丈夫過世,妻兒不清楚先生、父親積欠大筆債務,未及時拋棄繼承而背債;有些是妻兒雖然記得辦理拋棄,卻忘了幫剛出生的嬰兒辦理,最後大筆債務全數由剛出生的嬰兒繼承。會發生未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的情形,未必是社會中的弱勢族群,就曾有國立大學的研究所學生,也因為「隔代繼承」,竟然莫名背負了祖父數千萬元的債務。

因此,包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民黨等多位立委,已在上月提案,希望將現行民法中的繼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

簡單來說,根據目前民法的規定,債務人死後,繼承人必須在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或是在三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申請,但如果未來可以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只要債務人死後,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無須任何動作,只須就繼承的遺產部分償債,其他不足部分則無須償還。

不過,不同立委的提案,內容則稍有差異,例如立委賴士葆的提案,建議修訂民法1156條,限縮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次順序繼承人,以及第二順位以下繼承人的償債責任;且將繼承期間放寬為一年,以全面了解繼承債務的範圍。

立委賴清德、陳金德提出的版本,則是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年滿65歲以上的弱勢繼承人,給予民法1148條的例外規定,給予「限定繼承」﹔同時建議延長聲請「拋棄繼承」期間、修訂聲請限定繼承期間的起算點,變更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其他的提案人,還包括立委徐中雄、田秋堇等人,由於已確定排入本週四的法制委員會議程,只要通過就算完成一讀,對於20多年未修訂的民法繼承編,將是修法的一大突破。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good news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6 16:41 |
1203678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弱勢族群一定要看.甚至修法.要政府提醒公民才.不失為良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6 17:29 |
going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是要注意的是
來源:自由時報 2007.11.05
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憂心
記者李靚慧/特稿

立委提案將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部分法界、銀行界人士聞訊,認為雖有助於幫助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但更擔心此法將變相成為「獎勵自殺條款」,讓部分無力承擔債務者發生「放心自殺」的道德風險。

某位經常提供民眾解答債務疑問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國內發生卡債風暴,他發現許多背負債務無力償還的卡債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養壓力,當他們因債務走投無路時,最常提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我死了,債務會不會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該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輕生意圖的卡債族,他都會鼓勵對方:「只要你好好活著,債務就不會影響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沒有資產、沒有所得,銀行根本拿你沒轍」。他也會提醒卡債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的債務就會落到他們頭上」。

不過,一旦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可避免弱勢族群意外背債,但債務人只要「負債大於遺產」,「自殺」將成為「一了百了」的解脫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變成「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人士解釋,假設一個負債數百萬元的父親,評估遺產僅有幾萬元,依據現行的民法繼承規定,如果該父親選擇自殺,他的老婆、子女,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所有的遺產、負債統統不要了;他們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以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僅以繼承的遺產金額償還債務。

不過,要這樣做,該父親必須事先「交代」妻小準時辦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殺意圖,且如果繼承人未能準時辦理,屆時大筆債務將落到他們頭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就可避免大筆債務纏身,是否可能讓債務人「放心自殺」,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協助弱勢族群之餘,也事先多考量該如何降低「道德風險」。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1-06 17:30 |
kingaso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應該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
心態上的問題才是主要影響因素....

不過我還是認為這法是一定要修的....
要不然真的會一個拖著一個去自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06 18:01 |
清丰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設計不良的法律是要修改,但是要改的法律我認為應該還有對不瞭解法律的人是要修改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1-06 19:05 |
雨過天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所以我想修不修法應該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
(真贊同)

而且銀行又不會站在人民的立場想,想想立場問題吧....
銀行什麼時候會關心債務者??
他們在意的是....是不是可以要到錢吧!!

就算沒修法也是一堆人自殺.....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6 21:27 |
suchiahui5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這樣認為,並不是每個人都對法律那麼了解
尤其是中低階層的民眾,完全不會想到這些
不修法...自殺的應該是一籃子...大人帶小孩....
這真是社會底層的悲哀....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11-07 12: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