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撿到別人遺失財物的人,依這條法條的規定,就有三種義務要履行:
第一、知道是某人所遺失,有通知某人向其領取的通知義務。
第二、是不知道失主的姓名住址,或知道失主姓名而失主行方不明的時候,有揭示招領的義務。
第三、是遺失物沒有人認領,有將拾得遺失物的經過,向警局報告並將遺失物交給警局保管的義務。
重點:
拾得遺失物的人已經盡到該盡的義務,所有人在六個月內向保管的機關領回所遺失的財物的時候,拾得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以向所有人依據拾得財物的價值,請求給予十分之三的報酬。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可惡的老師!! 教也不會教整套!!
30%的報酬耶!!
害我小時候 為了獎狀 只知道交給老師 不會要求報酬
不曉得少拿了多少錢來買糖果!!
咿~~愛注意喔~~
以後教小朋友 要記得提醒他
撿到錢 除了要交給警察或老師之外
也要跟他要求30%的報酬唷~~
最好一次給他撿個壹仟萬 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