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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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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一题行政法
集会游行法规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故行政机关核准游行函件中注明不得携带法定危险物品,该附带注明是属于何种性质?

答案为何不是行政处分之附款?那请问是啥性质呢?


everything depends on yourself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10 06:16 |
ken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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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这比较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

但法定的危险物品 就要去查管制的 诸如枪炮弹械管理条例所举物品 或者其他法规有订定的
都算是

楼主要问为什么不是行政处分的附款呢??
很简单 因为行政处分的附款是裁量机关有裁量权 可以设限 所设的限制
而那是法规一开始就规定的(并非行政机关所下之行政处分 当然也没有是附款的说法)
也就是立法机关 并未给与行政机关裁量空间 就已限制

这样的解说 能理解吗 表情


寻寻觅觅中 我仿佛见到了
天平的2端 正在寻求着公理所在 平衡的那区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10 08:35 |
flytosk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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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原来~

呵呵 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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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10 08:39 |
青草茶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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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提一种说法好了

行政处分所加文字,其用意在于加深处分相对人,遵守原有之法定义务的注意,并未添加任何新之义务或限制,不能认系附款之一种。
例如:核准渔业权时,附带叙明渔业法第29条所定撤销渔业权之文字者。
参照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 p368-p369


所以,行政机关核准游行函件中注明不得携带法定危险物品,仅重申集会游行法的规定,依照学者看法此类附注说明,不属于附款之一种。

集会游行法第23条 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及参加人均不得携带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安全之物品。



天空中有许多星星,
还有那黑暗的部份,
为了使星星闪亮而存在的黑暗,
我想我就是那种人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10 12:25 |
moto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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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大大的说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8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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