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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黑心法官

台湾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来看

台湾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决就知道:

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个真实的终局判决,不得上诉之实例,

在整个判决理由中只引用一条法条,民法第482条,而民法

第482条:「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是原条文,

但法官在判决理由中陈述:「就上诉人于94年6月23日起受雇

于何人言。所谓雇佣契约依民法第482条之规定,系以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雇用人服劳务,雇用人给

与报酬之契约,因此,判断何人为雇佣契约之当事人,即应

以其间有无此约定为标准,易言之,愿以自己名义,负此契

约所生义务,并享有此契约所生权利之人,始为雇佣契约当

事人,至于实际由何人出面订约,何人支出报酬,均于认定

雇佣契约当事人无涉。」

敝人未研修过法律学分,在此烦请各大媒体刊登以请教立法

院立法委员诸公、各大学法学博士教授、全台律师公会各大

律师们,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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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2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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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黑心法官 ~ 何其多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0-09 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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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至于叫黑心法官吧
版主除非有其他证据
如果当事人有不服
最后可以提释宪来推翻终审判决
规矩就是如此
看王泽鉴老师
法官被他评的xx
从也不会叫他们黑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09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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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叫黑心法官‧
似乎太沉重了点吧!

从版主大大发表的内容来看,
本案应有许多辩论的空间,
个人觉得这纯属法律见解的问题,
以本国法律之复杂,
除非太夸张的状况,
要找出法条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并不太难。

就本次主题论,
版主大大并未将案情叙述清楚,
即直接公布判决结果,
让人有点摸不着头绪,
毕竟每个案子都有其独特性,
光凭判决结果就想作出评论,
恐易失偏颇,
是否请版主大大再详细说明一下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0-09 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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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2楼


大法官的表现如同院长翁岳生,不敢解释

悲怆的司法?怯懦的司法? 文 / 张学海

十月一日台湾的司法告别了翁岳生;正式迎接赖英照时代的来临。赖英照能否让台湾的司法振衰起敝?相信国人拭目以待。
  
媒体质疑翁岳生为何临别才吐真言,大谈司法被政治践踏,他椎心泣血,痛苦万分,说当前是政局最纷乱的时代,司法屡遭波及。翁岳生一吐胸壑郁气,但这样临去秋波的谈话,似乎没有引起司法人太多的同仇敌忾,反而被媒体批判似乎只是为了洗刷自己被舆论喻为太过「怯懦」的指责。在交接典礼上有司法同仁私下窃窃私语,认为翁岳生的话只显露了悲怆,却没有为司法勇敢捍卫并指引出任何明路,无疑坐实了怯懦的批评。更何况最后仍然选择在阿扁总统离开之后才呛声,即使退休还是没有硬起来,令在场司法同仁深感遗憾。 然而翁岳生一向个性温和,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外界要求翁岳生临去呛声似乎有点勉强....................阅读全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9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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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3楼:


法律条文是固定的,法官都可以扭曲颠倒解释,且特别法优先一般普通法律法官都可以不遵守,何况大家不知道的实情,法官在前面违法扭曲颠倒解释法律条文行为,早已为了他在裁判书中后面所做不实摘取陈述之导引,看裁判书的人根本无从得知,所以讨论法律条文的应用与解释比较来得客观.

于此论坛开版,无非是希望在法理上取得公道或奥援,为自己和佰万劳工权益仗言,将判决文号示出有何不可,---95.06.08(95)度劳上易字第125号

烦请个位能回到本文主题,回答与讨论所提四个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09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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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版主

刚到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拜读了阁下所提案件,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看完本案对于判决结果感觉并无不妥
整个案子光看阁下的陈述就已觉得对你非常不利,
更遑论对造方的陈证;
不论签约当时的情况为何,
订有该劳动契约且有书面为证是不争之事实,
而签约时相信你应该有拒签的权利,
当然此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可能拿不到这份工作,
这是你必须权衡的利害关系,
契约成立本就必须双方意思表示合致,
除非遭受胁迫或诱骗(当然你必须举证)。

判决书中阁下陈述第(四)点提到急迫、轻率无经验,
契约既已成立,
光凭上述理由恐怕不足以成为消灭或解除契约之要件,
法律不保障让自己权益睡着的人,
如前所述,
签约时就应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谈不拢那就不要签,
不能签了之后再来主张争议,
那么这在法理上亦恐未站得住脚!

至于民法第166条之规定,
其所谓『一定方式者』前提是『契约当事人约定』,
故你所谓『推定契约自始不成立』恐怕是断章取义了,
详全国法规检所系统: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

&Lcode=B0000001

民法有关契约成立的精神,
着重在『要约』与『承诺』之意思表示等二项要件上面,
当对方提出要约(提出契约书),
而你也承诺了(签下名字),
此时即符合『当事人约定』之情况,
契约当然已经成立,
型式上是否亲自约定并不重要,
这契约在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是非常大的。

你一直强调劳基法,
纵观所有事证,
与你有劳雇关系的是宜兴公司,
而本案对造方为经济部工业局中坜工业区服务中心,
与你并无劳雇关系(就本案所提事证看来只有16天的临时关系),
在此情况下当然会败诉,
因为你向并无劳雇关系的对造方请求劳基法上的权益,
请求权基础本身就有问题,
建议你向宜兴公司请求还比较有机会。

本人从事营建业多年,
与业主或协力厂商所签之合约也不少,
合约纠纷当然也有,
胜诉与败诉案件都曾碰过,
因此与法律结了点缘,
每个败诉的案件损失金额都高达数佰万元以上,
但我们不曾怨叹法官,
到处骂法官黑心,
只恨自己签约前不看清楚,
执行合约时没能有效保护自己权益,
产生了瑕疵,
导致临讼时提不出有力任证物证,
因而败诉,
这要怪法官不如怪自己不努力保障自己权益,
就如前所提法律不保障让自己权益睡着的人!

至于法官是否黑心,
我想可以从动机论来探讨,
除非你能证明法官和对造方有任何挂勾,
否则我想不通法官为何没事要维护对方,
别跟我讲什么官官相护这种笼统的概念,
官与官斗的事(或互相推责)我看的更多。

相信大部份的判决多会有一方不服,
通常是败诉的一方不服较多,
有时胜的一方也未必服气,
这是人之常情,
结果不如预期就不爽,
所以才需要司法来判决,
如果双方都心服口服,
那不就成了和解了,
不是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0-13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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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高点法律讨论区看到阁下PO了一模一样的文,
引起广泛讨论,
看样子你应该已在该版获得答案了,
只是大家的答案并非你想要的,
你极为坚持自己的想法,
不论谁的看法你都无法参考接受,
或正面讨论!

讲来讲去老是那几个问题,
但我看许多人都已经很明白的回覆了,
基本上我认同『高点』里面的高手们所提的看法,
他们都回答的很好,
但阁下却视而不见,
还是重覆那几句一直问,
就像有人问1+1=?
有人回答2
但提问人回覆还是1+1=?
就这么没完没了。

PO文问答案,
我觉得你要的只不过是众人的支持,
以证明司法真的不公,
来发泄自己败诉的情绪,
而非真的去讨论判决的结果,
我猜的没错吧,
否则你也不会这样到处去点火了!

想想看为何没有人附和你的论点?
如果好心帮你解答的人其论点基础有问题,
相信一定会引起其他人的反击,
可是我看大家的立场都还蛮一致的,
难不成你要说大家都不懂法律,
只有你最懂?
我想不是吧!
里面绝对有很多值得学习的高手。

看到你在别的地方其实已经有解答,
突然觉得自己有点傻,
还花那么多的时间回覆,
既然其他地方已经有了非常详尽的讨论,
那我认为本站应已无讨论之必要,
请有心回覆的大大们先到其他地方看看。

高点法律讨论区:『台湾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来看 』
元照讨论区:http://board.angle.com.tw/angle/board/board/show.asp?repno=2010

如有不足再予以回覆补充即可,
可避免像我一样白作工,
而本人基于上述理由,
回应也将到此为止,
以避免无谓口水战,
更避免在同一个地方兜圈子!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0-13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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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懂民法立法解释及民事诉讼程序怎么走(指审理)...说再多开版大还是不了解的

诚如开版大已说"敝人未研修过法律学分"

却又要问"请各大媒体刊登以请教立法院立法委员诸公、各大学法学博士教授、全台律师公会各大
律师们"此判决是否不公....@@"......

我也是去高点看了好多回覆才又把之前回覆的文给砍掉(我以为开版大已得到答案了!!!)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13 18: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13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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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 劳工委员会全国就业e网」站上应征人广告下 :

公司名称 : 「经济部工业局中坜工业区服务心」
公司负责人 : 林盛干
联络人 : 张小姐
公司地址 : 中坜市东园路57号
劳保 : 有
行业别 : 政府机购
雇用期限 : 不定期契约
职业类别 : 小客车.计程车及小货车驾驶员
职业通俗名称 : 司机



判决书中 : 经济部 劳工委员会就业服务站证实全国就业e网受中坜工业区服务中心委托刊登.

「经济部 劳工委员会全国就业e网」站上,政府机购全国就业e网站上如此白纸写黑你会不相信吗 ?


对上面各位抱歉,因高点回应者多,所以以那边为主,烦请参考高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0-17 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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