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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刑訴之扣押
第 134   條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請問不得拒絕甚麼呢@@ 我就已經允許嚕...誰來不得拒絕呢
是指第二項的紅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8-19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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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簡單 "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 來不得拒絕
不得拒絕 "前項允許"....

有時適著把文字幻化為圖形 利用邏輯就可以思考出來了.


塵與土. 雲和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網絡 | Posted:2007-08-19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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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覺得 我機關或公務員都允許嚕 還拒絕自己的允許...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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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霞客) | 理由: 不是 這有二個主體 一個是公務機關 一個是管他的上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8-19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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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條拆成兩段來看


亂舉一個例 可能不太恰當 但差不多就這意思
假設你是 有犯罪嫌疑的監聽單位的少校
管你的就是中校~
要是中校說可以提供給法院扣押 你這少校就不得拒絕

這就是 第 134   條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這一段


第二段就是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指的就是中校允不允許 要看有沒有妨害國家之利益


塵與土. 雲和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網絡 | Posted:2007-08-19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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