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299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exp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车祸事故~劳烦大德帮忙看看 提供意见
约农历年前2月初吧
骑机车下班离开公司约500公尺左右,等待交通号志红灯时,遭后方自小轿车后方正面撞上
对方疑似酒驾,下车查看我时车子未熄火,排档还是在前进档 缓速前就又压到我倒地的爱车(机车)
怒声要对方回车上熄火.对方一开口就是浓厚酒气,
对方原想丢一万元了事,但我看我的机车惨状及身上的伤,等员警到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lexpon在2007-04-20 04:18重新编辑 ]




古诗:手把青秧插满田 低头便见水中天 心地清静方为道 退步原来是向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21 03:07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多车子都不是车主在开,反正有人愿意和解就好啰!当然这样子是比较消极些...

1.对方有诚意和解,那就和解~ 把损失报一报...
2.告诉警方,要向对方(非车主)提出告诉,以刑法第185-4、284条为依据,并且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个方法是比较简单,也能最快获赔偿;第二个则刚好相反...依您所言,对方触犯刑法上三条罪,最高可以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下,如果什么刑事制裁都没有,那就是正义遭到鄙弃了。(不过,因为没有当场酒测,所以现在只剩两条罪可以入罪。)

路是您自己走的,提供意见,其他请自行斟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03-21 04:08 |
王飞鸿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据内容「…送伤者到医院处置与验伤…」,因此本案有伤者,该小轿车驾驶未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又逃离现场已构成肇事逃逸行为(肇事遗弃罪)。

2.「认车子,到场后确认大牌与车型车色,出现两位车主(非肇事驾驶)」:如果你确认车牌、车型还有比对车损如均无讹的话可大胆要求车主告知肇事驾驶人,因「第二位车主要跟我合解~~很奇怪~~」,可合理怀疑他不是肇事者,只是出面「处理」的人,因为真正的肇事者很聪明,酒驾肇事为规避警察酒测避免被移送公共危险罪除去大额罚金及前科,所以选择离开现场,不过他没考虑到构成「肇事逃逸」提告也是过失伤害罪+肇事逃逸遗弃罪,如果车主还要「顶」的话,就让他「顶」,搞不好还会顶出「两头包」(驾驶=过失伤害罪、肇事逃逸遗弃罪、车主=伪证罪)。

3.肇事者及车主还会面临以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罚单及吊销驾照的问题?如果第二位车主真有心要跟你合解这些都是你的筹码,以上情形可以先明示第二位车主衡量得失。

4.车祸事故大家都不愿发生,但暨已发生如何善后弥伤(和解)及记取教训才是重点,诉之法律大家皆不胜其烦,除非冥顽恶质无法忍受。以上是个人浅见,其他自行拿捏。祝顺心如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您解释的比较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3-21 13:43 |
寂寞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插个题内话的题外话,想请教一个观念
肇事遗弃罪基本要件就是得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既然本身已含盖「死、伤」,同一行为也得另外成立「过失伤害」吗?
因为肇事遗弃是以过失论,所以应该已经含盖了过失伤害罪了不是吗?
我的意思是,例如「强制性交」,除本罪,还需要论加害人的「强制罪」吗?
另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肇事逃逸,只有车受损,人无死、伤的话,单纯的肇事逃逸
是否有何罚责?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3-23 03:12 |
alexp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 以上各位大德感谢
基本上我可能会等第一次出庭后再看对方态度 再看要不要合解;
对方一直打混说不知道谁开的车~~
也许到时法官 会问我们两造双方有无合解意愿,这时我再提是否车主要扛起所有赔偿(医疗~~车损,请假薪资损失, 无交通工具时的计程车交通花费等等.....),若确定要负责 那就看他合解部份要怎谈,谈ok 那我就不告车主民事损害赔偿的部份.
至于肇事遗弃部份~~若真找不到驾驶怎办??




古诗:手把青秧插满田 低头便见水中天 心地清静方为道 退步原来是向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3-23 09:25 |
王飞鸿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有些事故经由鉴定或判决结果都与事故的原貌有些微的差距,不外乎因迹证的搜集、证人认知不同说法不一(甚至不敢做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肇事人的巧辩,甚至聘请律师等因素而有些微扭转。
2、「过失伤害」成立是不成问题,肇事遗弃罪重罪将吸收轻罪,至于逃逸「行为」确实已经成立而肇事人的「主观恶性」情形是否成立,可能因法院认知及第1段所述总种因素而扭转。
3、「肇事遗弃是以过失论」是否绝对,我不太清楚,但我认为他是过失在前(肇事),故意在后(逃逸),可能属公诉罪,会被移送由检座认定吧!
4、肇事逃逸,只有车受损,人无死、伤的话,单纯的肇事逃逸是否有何罚责?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处罚,如果可以找到肇事者且又承认的话,那就民事求偿吧。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62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1个月至3个月。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违反者处新台币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罚锾。但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后,移置不妨碍交通之处所。前项驾驶人肇事致人受伤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致人重伤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一项及前项肇事逃逸案件,经通知汽车所有人到场说明,无故不到场说明,或不提供汽车驾驶人相关资料者,吊扣该汽车牌照1个月至3个月。
5、「…等第一次出庭后再看对方态度 再看要不要合解」
看样案子已到法院,既然到了法院那就〝头硬硬了〞,先拟好求偿细目吧!
这个车主好像是关老爷是的虔诚者吧!一个「义」字了得,挺到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3-23 14:01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寂寞候于2007-03-23 03:12发表的 :
既然本身已含盖「死、伤」,同一行为也得另外成立「过失伤害」吗?
因为肇事遗弃是以过失论,所以应该已经含盖了过失伤害罪了不是吗?
论罪科刑跟成立之罪数不同...

下面是引用王飞鸿于2007-03-23 14:01发表的 :
3、「肇事遗弃是以过失论」是否绝对,我不太清楚,但我认为他是过失在前(肇事),故意在后(逃逸),可能属公诉罪,会被移送由检座认定吧!
此处过失应只对交通事故有过失,毕竟如果对交通事故有故意,应该直接适用杀人罪或伤害罪。

下面是引用alexpon于2007-03-23 09:25发表的 :
至于肇事遗弃部份~~若真找不到驾驶怎办??
证据部份似乎您不用担心,因为公诉的话会有检察官帮您,别怕!再怎样都不会是一句「不知道谁开的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7-03-23 15:42 |
寂寞候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两位的解惑,非常感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3-24 20:54 |
a54541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了一课~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3-26 17:26 |
alexp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在等开庭通知~~~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古诗:手把青秧插满田 低头便见水中天 心地清静方为道 退步原来是向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4-20 04:2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