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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民法初審鬆綁 私生子訴請認領 生父賴不掉
立委不修法 我想會爽到的 只是國考生吧 .=.= 但一修法 修的又幾乎是必考 ^^" so 見仁見智囉~
男人偷腥生子不認帳,私生子女想認祖歸宗困難重重,但昨日立院初審通過,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男人想賴都賴不掉。另外,子女若非父母婚生子女,自發現後二年內,子女也可提否認之訴。
根據民法親屬編現行條文,私生子女與其生母想讓孩子認祖歸宗,必須列舉出父母有同居事實或拿出生父寫給生母的文書,或甚至須舉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等證明,才能請求親生父親認領子女。
放寬認領期限至子女發現後二年內
再者,私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內,或生母自小孩出生後七年間,若不行使認領請求權,私生子女將永遠無法認祖歸宗。
有鑑於此,行政院與司法院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零六七條,認領規定不能採取列舉主義,應改採客觀事實主義,因此私生子女與生母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且不需擔心期間限制規定。
為了進一步保護私生子女的權益,若生父過世後,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另外,曾有案例因母親發生外遇產下一子,結果有婚姻關係的父母全跑了,小孩留給生父扶養。這對親生父子想在法律上相認,但民法規定必須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才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導致親生父子在法律上,反而不具有親生父子關係。
對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葉宜津表示,現有法律規定過嚴,其實,只要父子驗DNA符合,除了子女有權認祖歸宗外,孩子的親生父親也有權提起認領之訴。
生父過世後 可向繼承人訴請認領
不過,法務部次長朱楠認為,若子女是人家婚姻關係中的子女,生父突然去提認領之訴的話,會影響人家的家庭。
另一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黃淑英也表示,若生父也可提否認之訴,恐怕會引起道德危機,只要男性有報復心理,就可利用這個方式陷害女性、破壞別人的家庭。
葉宜津指出,到底是讓小孩知道父母是誰比較有價值,還是繼續維護婚姻關係比較重要?我們的法律是要幫那一邊?
朱楠則回應說,大法官五八七號解釋是主張保護婚姻,而且,雖生父不能認領,但子女知道後即可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最後,民法親屬編第一零六三條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未列入生父,只增列子女也可提起訴訟,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起訴期間「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修正放寬「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以維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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