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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換] 司法四等書記官刑法重點總整理(周昉師)
[問題一]何謂罪刑法定主義?種類為何?其所衍生之原則有哪些? 擬答: 一、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乃對於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就其成立及其處罰,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 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即法諺「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 二、其種類可分為: 1.絕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必須絕對確定,裁判僅得就法定刑為宣告。 2.相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僅設一定裁量範圍,裁判者在該一定範圍內,可斟酌個別 案情,而為決定。現代各國皆採此。 我國刑法第一條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明白揭示 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 三、至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上可衍生出如下原則,乃學者間所承認,析述於次: 1.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刑法之效力如得溯及其施行前之任何行為,而使人人有恐懼之虞,顯與罪刑 法定主義保障人權之機能不符。 2.禁止類推適用:類推適用者,乃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援引其他類似性質事項之法律,為 類推適用。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須有法律明文,不許以未經明文規定者構成犯罪而加以 處罰。如許類推適用,則個人權益有可能受到國家公權力恣意之支配,易以無罪為有罪,此乃罪 刑法定主義之違反,應為其所不許。 3.習慣法的禁止:罪刑法定之原則,須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故刑法之用應以成文法為 法源(含委任立法),而排斥習慣刑法。 不過現今多認為習慣法僅是「不得作為刑罰權發動之原因」爾,因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每繫於行 為地之習慣(如§247第一項之遺棄屍體罪);因此,習慣法在認定犯罪事實及解釋法律方面,得 為補充資料,而成為間接法源。 4.絕對不定期行的禁止:罪刑法定主義不僅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何種之刑及刑罰之範圍均 有明文,其目的在使裁判者適用法規時有一明確標準,藉以防止其因各人之好惡,而為擅斷,故 要求「相對不定其刑」,否定「絕對不定其刑」。
於95.12.27整理分享
[ 此文章被lawman0099在2006-12-27 16:3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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