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tw1630
|
分享:
▲
1.所谓并案,简单的说就是合并在同一案件中加以审理的意思,某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本质上属于数罪,但因为法律的规定,仅以一罪审理,故在程序上必需要一并加以裁判,也就是必需在同一个程序内由同位法官审判才可以,但检察官因为侦查结果,可能一开始仅发现其中一部分的犯罪行为,业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来陆陆续续发现其他未经起诉的其他犯罪行为,然既然以一罪审理,在刑罚上仅有一个具体刑罚权,不可在另行审理、判决,否则将造成一案两判及一罪数罚的结果,故此时检察官就必须将这后来才发现的犯罪行为,合并在之前的已起诉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官加以审理,此一诉讼行为就称「请求并案审理」,例如检察官起诉甲所犯AB二罪于法院,而其他乙、丙等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了CDE三罪,基于ABCDE为裁判上一罪,那么ABCDE五个行为就应该由同一个法院在同一个案件内审理,最后论以一个罪。
2.会并案审理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几种: (1)吸收犯:指得是一个犯罪行为包含在另一个犯罪行为内,如伪造文书及伪造署押虽为二罪,但伪造署押若是伪造文书的部分行为,则在法律上认为只要以一个伪造文书罪加以处罚即可达到处罚目的,此时我们说伪造署押罪被伪造文书罪所「吸收」。 (2)想像竞合:指的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如一拳挥去,毁物伤人,虽成立「伤害罪」及「毁损罪」,但因为只有一个挥拳行为,基于一行为一处罚的原则,所以法律上认为只要论以其中一个法定刑较重之「伤害罪」即可。 (3)结合犯:是指综合两个独立之犯罪行,而构成一罪之特别犯罪,如再强盗同时又杀人虽是强盗及杀人两个犯罪,但因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将其视为一罪处断。 此外尚有牵连犯、连续犯但刑法已删除,故不再赘述。
3.两者之差别主要在并案只是一罪,只能有一个判决,而一件一件案件的判决,是属于数个案件,可以有数判决。
[ 此文章被davidtw1630在2006-12-21 16:57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