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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usader102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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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網路遊戲貨幣購物
我在線上用遊戲貨幣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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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4 08:09 |
wood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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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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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遊戲貨幣跟對方交易些什麼呢?
如果是現實上的物品
你們兩個都違法囉
因為遊戲裡面的虛擬物品所有全都屬於遊戲公司
並非“你”所擁有
理所當然你不能拿“別人的東西”也就是屬於遊戲公司的“虛擬貨幣”去交易
不屬於遊戲裡面的東西

至於牽涉到哪方面的法律我不是很了解
但是虛擬貨幣只能交易虛擬世界的貨幣這個概念希望你要有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裡出現英雄
其實你自己就是自己的英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4 10:49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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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詐欺成立的機會是最大,但那還是要看您的情況而定。報案先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9-25 02:21 |
crusader102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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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到底該廳1樓的大大還室2樓的大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5 06:25 |
負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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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哪款線上遊戲?
因為我所知道某些線上遊戲,他能讓玩家申請"遊戲歷程表單",我也看過那表單,登記的很詳細。
例如:x年x月x日x時x分 ,xxx玩家於xx地點,將xxx(武器裝備道具等等....)做了xx動作(可能丟棄地上,可能拿去做衝裝備的動作 等等....) 或者與xxx玩家交易等等資料都會有登記,畢竟都是屬於遊戲歷程。     三國群英傳就有提供此項服務。 表情
而你可持那份遊戲歷程,去尋找律師或者自己去警察局報案。然後稍做等待數天,(如果警方有重視你的案子的話)最好是能天天都去拜訪那一個承辦警官,詢問他你的案件進度如何,別讓他有"忘記辦案"的機會。
然後遊戲網路公司,就會收到公文(有可能是啥命令,或函),請遊戲公司配合調閱玩家資料等等相關步驟...,就不會有找不到人的情形發生了。

很多人的觀念,網路上無法面對面,要找到對方一定不可能,其實、錯、錯、錯、錯!!!!


[ 此文章被龍伯伯在2006-09-26 11:54重新編輯 ]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6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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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rusader1024於2006-09-25 06:25發表的 :
請問我到底該廳1樓的大大還室2樓的大大

我是版主耶...= =" 當然我也不是每一次都對,不過您應該知道哪一個對您比較有利吧...就選那一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9-27 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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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謝謝大家了@@"我玩的是天堂= =a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7 02:04 |
負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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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歷程,應該是各家遊戲公司都會有的,只是可能說法不一樣。
建議你:拿出誠懇的態度說明情況,明確的告知橘子公司,請他們幫忙調閱當時資料。
但是不要太誇張,例如是6月6日6時發生的事情,你可請他調6月6日4時~8時你的遊戲歷程就好。
需要遊戲歷程用意,只是讓你有證據證明你所言非虛,且證明對方的一些非法行為。
備註:即使你有遊戲歷程資料了,請你別指望能直接找網路公司做賠償,請利用法律途徑。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中部地區要裝監視器 可以找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7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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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網路遊戲公司發表聯合聲明.
就是要杜絕網路虛擬交易.
詳細說明: -> 遊戲哈啦 -> [線上遊戲] 遊戲公司重要聯合聲明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7251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9-27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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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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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有點老....不過我想陳述一些概念~
虛擬物品無所謂「所有權」,因為虛擬物品不符合民法上物權的定義,虛擬物品應該被定性為「權利」,係遊戲玩家向遊戲公司要求在一定條件下進行遊戲的權力來源。
當然,這種權利具備財產屬性,可讓與、可處分,但由於遊戲公司禁止虛擬物品買賣,故某兩個玩家之間的交易,如果被遊戲公司知悉,進而刪除虛擬物品,玩家沒有辦法主張權利。但是兩個玩家之間的買賣糾紛,可依法律請求。這完全因為玩家與玩家之間、玩家與遊戲公司之間,分別有不同的契約約束的關係。
最後,既然虛擬物品仍有利益性,受損害時,可依不同法律的構成要件加以處理,例如樓主的狀況,可依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二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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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11-01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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