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lyou1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婴儿] 孕妇紧张会使宝宝易得I型糖尿病
】「万丈高楼平地起」,人的身心健康也需要在母体之内时就要打好基础。从小生命进入母体子宫「定居」时,便与妈妈相依为命,直到小宝宝降临人间。在这280天里,妈妈如果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能使小宝宝身心健康得到很好发展。
  妊娠期间母体喜、怒、哀、乐的情绪波动,对胎儿的发育起很大的作用。胎儿生活在母体这个不断受着物理、化学变化影响的环境中,孕妇的一举一动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不要以为胎儿只是沉睡,毫无知觉,其实不然,尤其是孕妇情绪剧烈变化时,都会通过多通道冲击到胎儿。

  国外某研究机构曾邀请100名孕妇进行观察试验,发现当母亲情绪不安时,胎儿的肢体运动增加,胎动次数比平时多3倍,最高时可达到正常的10倍。如果胎儿长期不安,体力消耗太过,出生时往往比一般婴儿轻300~500克。如果孕妇与人争吵后,3周内情绪不宁,在此期间胎动次数可比正常时增加1倍。有一孕妇的丈夫突然去世,她极度悲伤,胎儿也躁动不安。如果母亲在孕期经受长期的劣性情绪刺激,婴儿出生后往往身体功能失调,尤其是消化系统容易发生紊乱。那个不幸丧偶的妇女所生的婴儿,每次吃奶都呕吐,因而瘦弱不堪。有些妇女在妊娠期间,丈夫脾气变得不好或精神病发作,所生孩子也多有消化功能失调现象。在8个长期情绪不安的孕妇中,所生婴儿中有7个哺乳困难,经常吐奶,频繁排便,明显消瘦,严重者发生脱水。此类婴儿还表现出与众不同的情绪和行为特点,如躁动不安,易受惊吓,经常哭闹,睡眠较少等。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往往对环境适应性差。

  孕妇的焦虑和长期情绪紧张,除造成上述后果外,还会增加小宝宝罹患第一型糖尿病(IDDM)的机率。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如果焦躁、忧虑、心情烦乱,就容易引起体内一系列的相应变化,特别是植物神经系统的变化,如呼吸加快、加深,心跳加速、加强,血压升高,血糖增加,血液含氧量也随之增加,与此同时,中枢神经控制下的内分泌系统也发生变化,尤其是可以通过大脑边缘系统和植物神经影响胰岛素的分泌。交感神经的兴奋将直接作用于胰岛细胞β受体,抑制胰岛素的分泌,同时,交感神经还将作用于肾上腺髓质,使肾上腺素的分泌增加,间接地抑制胰岛素的分泌、释放。如果这种不良刺激长时期存在,则可能引起胰岛β细胞的功能障碍,进而发展为糖尿病。

正常人进食后,食物在胃肠道被消化分解之后后产生葡萄糖,葡萄糖经由血液运送至全身,包括胰脏,会刺激胰脏释放胰岛素,胰岛素可帮助葡萄糖进入身体各组织细胞,转变成能量,或贮存在肝、肌肉以及脂肪细胞中。而糖尿病是由于患者体内的胰岛素分泌不足或作用不良,对醣类的利用能力减低, 甚至于完全无法利用,而造成血糖过高。当血糖升高到某一程度,超过肾脏所能回收的极限时,葡萄糖便会从尿液中漏出,所以称之为糖尿病。第一型糖尿病就是胰岛功能完全消失。这种病人比较多的发生在少年儿童身上,但是成年也有这种类型的糖尿病。它需要用胰岛素治疗,如果不用胰岛素治疗,就会危及生命,会出现并发症。并发症的肇因是由于自体免疫系统失常,失常的原因,目前医学还不清楚。

瑞典最近一项研究追踪了近六千名儿童,他们发现,有过离婚或者家庭暴力经历的母亲,她们的孩子在两岁半左右,罹患第一型糖尿病的机率,比一般小孩高了差不多两倍。

  由此可见,孕妇的情绪对胎儿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孕妇的子宫好比是胎儿的天堂,未出世的小生命不仅享受着最优惠的物质生活,而且还享受着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为了孩子的健康,即将做母亲的孕妇,应尽量避免情绪危机及精神紧张,努力保持心情愉快,这也是优生的一个重要环节。



来源:http://hk.epochtimes.com/bh/5/11/24/n1131308.htm
心得:保持心情愉快,多吃有益的食物,小朋友也会跟着受益。


[ 此文章被flyou108在2005-12-06 08:0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5-11-25 08: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53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