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17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幻师变现幻虎,幻虎食幻师

图 1.



尘无体故 识亦不生
幻师变现幻虎,幻虎食幻师....此乃大乘禅法止观真谛。
在佛经中,佛祖也曾经对迦叶尊者开示:"迦叶,
譬如幻师作诸幻像,所作虎等还食幻师。
迦叶,如是观行比丘,随观一境,⋯⋯
显现唯空故,实无所有,虚无真实......。
幻象非无亦非有,似有而又实无。
世上一切现象,由于因缘聚合,
有历历如真之形象,
但到了因缘离散时,又归于寂静,一无所有。
譬如泥土,将之制成瓦器,此瓦器无泥土则不成。
但当泥土被破时,则瓦器无成,又归于沉寂。
此种虚幻现象,忽有忽无,似有非有,究境空虚。
所以,我们要知道,观一切现象,都是名相假立,
并非真实...因此说,幻师变幻虎,幻虎食幻师。
幻师为虎食故,幻师灭。幻师灭故,幻虎亦无,
用来譬喻尘(幻虎)无故,意识(幻师)不生,
则根、尘相泯而尽,成无尘法空智。
也就是经书上说的尘无体故,识亦不生,意识不生故,
唯识自灭故......。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28 18:45 |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佛性论云:
经中佛以幻师为譬。佛告迦叶。
譬如幻师。作诸幻像。所作等幻虎。还食幻师。
迦叶。如是观行比丘。随观一境。
显现唯空。故实无所有。虚无真实。
云何能得离此二边?
由依意识。生唯识智。
唯识智者。即无尘体智是。

诸位!离尘无体性,跟离尘有体性,
只要你记得这个,就好修行。
离尘无自体性就是妄心、妄识;
离尘有自体性,就是真心,就是明心见性、如来藏、真如。
(慧律法师楞严经第五套[破妄显真(十番显见)])

澈见本心/平常人:
问:真心有如光明,
妄心有如黑暗,光明显现时,
黑暗消失,黑暗出现时,光明隐没,
这叫一体两面,是吗?
答:妄本无性,
如何能与真心一体两面呢?
妄是真心的错误认知,
并非实有,若能得正知见,
妄即是真心。若以一佛乘的立场观之,
乃至妄心深重的众生,
其真心本无增减,本自具足,
何有妄心据其一面呢?
真妄不二,您却分为二,
光明与黑暗,真与妄,
这样对治,如何能了是妄。
只是误认,如幻见老虎食人,
一场惊慌后,定神一看,
只是一张画,当下即无妄,无妄即真,
当时的妄虎并无实体,
而能妄者,正是汝之真心,
所谓妄即是真。
如果把真妄分为二,或一体两面,
这就须展开一场真妄之战,
或光明与黑暗之战,
不管用什么战术,
因为您已经把妄看成实体了,
形成了对治法,就算汝每次都赢,
妄依然存在,没完没了,
故称不了义。
站在一佛乘的立场来看,汝就像举刀杀幻虎,
幻虎死了一只又来一只,
因为您之能所已立,能杀与所杀,
将不断重复演出,无有了时。
再举一例:如人锄草不除根,纵然勤奋不懈,
十坪草地虽也照顾的寸草不生,
且经三大阿僧祇劫皆能寸草不生,
但若失照顾,虽经三大阿僧祇劫,
三十天后,杂草又长出,永无了时。
这就二乘之不了义法,
所以说真妄不二,方名一佛乘了义之教。
您所说是二乘的见地,
吾人所说:应体悟妄心即是真心,
两者同体异名,若除妄别求真,此真亦妄。
须真妄两忘,方名觉妄,
觉妄即真,如是名为「真妄不二」义。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28 18: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8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