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向A購買噴墨印表機,A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請問A在法律上應該如何主張始能取回交付錯誤之雷射印表機?假設B已經將雷射印表機轉賣給C,A可否向C主張取回?試分別說明之。
擬:
A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亦即如果A知道自己拿得是雷射印表機就不會把它交付給B。而印表機究竟是雷射或是噴墨式在本案交易上係屬重要,故此錯誤依照民88 II 屬於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而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依照民法88 I ,表意人得撤銷之,但需以其錯誤貨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所以A需要證明拿成雷射印表機而交付給B的物權行為之錯誤非屬A自己的過失,才可依照民法 88 I 撤銷之。
又假設B已經把雷測印表機轉賣給C,A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如依照民法88撤銷,依照民法91,對於受損害之相對人(B)或第三人(C)應有損害賠償責任。但以受害人(BC)非明知或是非可得而知者為限。
2.A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所有之土地出賣與B而訂立甲買賣契約,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B。不久後,B死亡,B子C辦理繼承登記。(C不知情)請問:
(1)假如C把土地出賣給D,A得否向D請求返還該土地?
(2)假設C把土地出租給E,A得否向E請求返還該土地?
擬:
AB間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 I 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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