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58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oveichitak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訴願法第93條的問題
考古題

1.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執行之要件?(101高考)

(A)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答案是
(D)原行政處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這題考的是訴願法第93條,例外的規定

訴願法第9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9 14:25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於 2013-04-29 14:25 發表的 訴願法第93條的問題: 到引言文
訴願法第93條2項,原行處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處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就原行處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不解的是為什麼是D?
D考的是反面解釋嗎?
.......
樓主~你誤會意思了~
並非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是指可有、可無的意思,不一定要具備。

所以此條的要件 ,分別為
1.合法性顯有疑義   2.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3.有急迫情事

至於公益優先原則則是另一條~跟此題無關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9 18:34 |
loveichitak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魯夫兄的回覆,好像有懂一點點你的意思

不過還是有點霧煞煞

可能根本題無關,但我想問的是,這法條到底是啥意思,

小弟的理解力有待加強,能否簡單舉例說明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9 23:03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行政處分決定後不是都有執行力嗎~
如~建築認定為違建之拆除~
但這執行力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的   如第93條第一項所規定 ---->這是原則

而例外......就是9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規定,賦予元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可以停止執行
但其前提要件就是要符合~ 小弟在前面所說的三項要件之一才可
例如:合法性有疑慮--->那就是在認定建築物是否違建時有違法之虞囉~ 執行下去就"整組害了了(台)" 不僅丟面子還要賠錢或重蓋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如建築物是101,拆了,拿台北市政府都不夠賠~
      急迫情事---->建築物就要拆了還不急迫嗎,這時跟重大公益不需要有關連~

希望你看得懂~  
你看法條時法條不是都有說明~ 例如刑法第2條旁不是會寫"從舊從輕於原則"

此93條也有寫"原處分不停止執行原則" 用這樣方式去理解~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29 23:44 |
loveichitak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魯夫兄再度熱情回覆!!

那前三個要件是理解了,也就是合法性顯有疑義、難以回復、急迫這三個例外情況

原行處的執行是可以依職權或申請來停止的

但就是最後一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擾著我....

怎樣翻譯都不通阿!!!!!!!!!

該無視他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08:1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於 2013-04-30 08:1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原行處的執行是可以依職權或申請來停止的

但就是最後一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擾著我....

怎樣翻譯都不通阿!!!!!!!!!

該無視他嗎...

先說小弟看法~
猜你行政法考的是選擇題~ 所以你對一些行政法的概念不是融會貫通~ (如果有時間還是要全盤理解,這樣分數才會在90分以上)
這時時間不允許下,多做題庫~ 可以去阿摩還是甚麼?? 忘了? 呵呵~ 我都加入我的最愛滴
這不是幫他打廣告,而是他已累積一些人的貢獻,有使用價值  網址 http://yamol.t...n.php
可以去做看看~ 上面會有人對題目解析在上面(小弟也解析過幾題)~ 

就你上面的問題:
"並非維護重大公益利益"所必要者--->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不一定需要以維護重大公益利益為考量。所以你忘了他或忽視他都可~
 公益考量是83.84條,這裡會出現,就是要跟公益考量原則做區隔 

事實上,此條文要件原本只有二個那就是:
[1.合法性顯有疑義   或 2.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但"急迫情事"為考量停止執行重點,所以也納入要項之一 (90裁345)  

小弟只能說到這~  因為考試要有取捨~ 如果一直鑽,只是浪費時間~不符經濟效益~
倒是考以跟你說~如何記憶: 
停止執行:1.合法性顯有疑義   2.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3.有急迫情事   不須考慮公益~ (93.94)
考量公益~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屬情況裁決,駁回訴願,損害賠償,國賠協議。(83.84)
這裡又可導出...違法不當之處份,是損害賠償;(所以損失補償就是合法之處份)
看到就歸納一下~  呵呵
加油~   不要再鑽了~ 還有其他科目要考喔~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16:26 |
loveichitak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魯夫兄真的太瞭解我了...連我考選擇和考幾分都猜的好準...

沒錯,歷年來都是考8X~90之間,偶爾幾次模考或小考才有90左右的分數(說來真是慚愧Orz

而且還都知道我偷偷上阿摩是吧XD

不過也是最近開始做考古題才發現這網站的。

魯夫兄說的對,多加強其他科目才是真的阿...

再過一個多月就要大考了,我在這邊鑽牛角尖個屁

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30 20:5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訴願法第93條2項,原行處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處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處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就原行處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該當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話縱使有以上的情事,仍不能停止執行。

另外這裡的公共利益是指該處分的執行有重大公共利益!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3 23:03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就是最後一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困擾著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4:06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行政處分決定後不是都有執行力嗎~
如~建築認定為違建之拆除~
但這執行力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的   如第93條第一項所規定 ---->這是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3: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