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9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學緒論問題二問....
1.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一般保證 B.人事保證 C.終身定期金D.合會. 答案

為什麼會是A? 我知道B是要式契約.

2. 甲男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 乙女懷有胎兒丙. 就三者的法律關係, 下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6-09 18:24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一般保證 B.人事保證 C.終身定期金D.合會. 答案

為什麼會是A? 我知道B是要式契約.



第 709-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

第 730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20:48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 甲男乙女未為婚姻登記而共同生活時, 乙女懷有胎兒丙. 就三者的法律關係, 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丙出生後, 乙須為認領, 丙始成為乙的婚生子女 B.丙出生後, 甲於

認領前死亡, 丙得向甲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C.丙出生後, 甲認領丙的效力, 於甲為

認領時起生效 D.丙出生後, 經甲認領, 乙 丙皆不得否認. 答案我知道是B, 想問的是

其他三個答案是錯在哪裡?


A>>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B>>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C>>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D>>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20:54 |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版大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6-14 23: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