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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ko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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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遺棄致死與不作為殺人
題目:甲開車不慎撞倒乙,致其頭胸受傷,甲未將其送醫救治,僅將乙拖至路旁稻田,棄置甚久,終告不治,問甲須負何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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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知因而得,峰高無坦途。
何もしないままで,悔やんだりはしたくな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1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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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yako2994 於 2012-06-01 23:59 發表的 刑法:遺棄致死與不作為殺人: 到引言文
題目:甲開車不慎撞倒乙,致其頭胸受傷,甲未將其送醫救治,僅將乙拖至路旁稻田,棄置甚久,終告不治,問甲須負何種刑責?
書上解題寫
甲成立肇事逃逸、遺棄致死、不作為殺人,
我之前在補習班上課,
記得老師說過遺棄與殺人是互相排斥的,
論遺棄就不在論殺人。
看了這個解題,
有點搞混了,
想請問一下,
這題只論遺棄致死,
不論不作為殺人,
可以嗎?
來亂滴~請教
解答上沒有過失傷害嗎??

我之前在補習班上課,
記得老師說過遺棄與殺人是互相排斥的,
---->應該是一行為只能為一評價(競合而排斥)
這題只論遺棄致死,
不論不作為殺人,
可以嗎?
----->構成要件具備,論述表示有餡@@"

以上純瞎說@@--->因為會有利害大大解答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2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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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要論何罪(271 跟遺棄)要視行為人的故意為定,如果行為人具備殺人故意,那應該論以殺人。如果沒有殺人故意,再討論遺棄會不會成立。

2.因為有殺人故意,就一定會大於致人於死的危險故意(利用遺棄致生危險的故意),可見遺棄跟殺人故意就不必包含,否則你就會成立2罪再法條竸合(因為此時都是生命法益的不同階段保護所以不是不同性質的法益故非想像競合),所以解釋上直接加以區隔2構成要件的故意,殺人故意就不包含遺棄故意,只具有遺棄故意當然不能說同時還有殺人故意,故2個構成要件就可以區隔而不必再加以法條競合。

3.不過本題的爭點是開車撞了人以後  如果置之不理  並且有積極的遺棄行為,究竟要如何論罪的典型考題,反而不是要論殺人還是遺棄,而是185-4跟294第2項如何競合的問題

4.書上解題如果是認為積極的遺棄行為可能有殺人故意,此時就要注意185-4可能成立,294第2項應該不成立,271成立,284成立,然後競合(185-4跟271),再數罪併罰(271跟284)。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6-02 02:0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2 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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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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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推L大 +1
第4點的結論 ^^
外加肇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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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00:04 |
ayako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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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L大:謝謝你的解釋,解了我的迷惑!

To T大:我沒特別寫284是因為我爭點在遺棄跟不作為殺人,考古題的解答有寫284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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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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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個分類吧!因為題目表示撞了沒有當場死所以,應該要看行為人主觀,再看送醫有無實益

有殺人故意

284=================┐數罪併罰271+284
271========┐想像競合271┘
185-4=======┘


無殺人故意

1.送醫無實益
276======================┐數罪併罰185-4+276
185-4=====┐特別關係論185-4===┘
294I後====┘
294II(不成立,非移棄而死)


2.送醫有實益
284(成立)====================================┐數罪併罰294II+284
185-4(成立)=====================┐想像競合294II===┘
294I(成立) vs 294II(成立)===法條競合294II┘


---------------
以上純屬虛構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09:01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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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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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題目已經假設:『題目:甲開車不慎撞倒乙』,為什麼還有要區分有殺人故意及無殺人故意討論?
2.本題中,哪一個事實是應該檢討『有無送醫有無實益』?

謝謝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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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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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亂滴~   反正此題樓主已暸~
原來sierfa大喜歡這~套 @@

qqmanko大~做的分類~         不才還是比較喜歡亂亂解~表情
行為之評價還是要按行為人之行為流程階段去做事實認定並給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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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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