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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ka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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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问题
1.下列何项行政行为属行政处分? (A)立法院通过决议请行政院提供施政计画相关资料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与出国进修公务员约定须返国服务三年 (C)交通部公路总局通知汽車所有人缴纳燃料税 (D)行政机关催告受处分人如期缴纳罚锾

答案c
问题:c 和 d怎么区分呢?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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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0 23: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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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之所以不是行政处分是因为已经有1个罚锾的处分,而机关只是根据这个处分催告人民,所以原则上并没有对人民发生法律效果。
C虽然用通知,可是实务上是把燃料税缴款单直接寄给你(如你有车就明白),而该缴款单其实就是处分的缴款单(表示已经核定你该缴多少钱)而该核定就是行政处分,由于该核定是藉由通知请你缴款一并告知你,所以具体说来该通知其实就是同时告知你该核定,故也许这样可以解释为何系属行政处分。

2.因为附解除条件系指条件一旦成就,该处分溯及的失去效力,而原则上所谓的条件成就不能系于某个人的意思表示而必须是事实,所以命令解散系机关对外发布的意思表示,故应该属于废止处分的意思表示(该集会游行的许可并非自始不生效力,而是自命令解散后被废止而不再生效力)!

3.严格说起来更正跟补正倒没有质上面的不同,本题的关键是诉愿程序终结前得补正,BC根据101条第1项是可以"随时"更正的,D也是随时送达即可,只是送达后才起算法定期间,而A根据114条第2项只能在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以上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5-11 21:35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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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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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插花一下~   乱来一下~
2.集会游行的违法情事,是行政机关认定之事实且用附款之解除条件,只是中止该行政行为(就合法言)
  若无警察举牌告示,游行人可否知其是否已违法??
  故在集游法一般就会采"法规准许废止" 因该法规本身即有明文(题目也引法条告知)~ 故命令解散之意思表示即为废止原处分
其余就如楼上L大所言~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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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2:18 |
kaoka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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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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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以上两位版友,


我还有疑问....就是...


1.行程法116:

行政机关得将违法行政处分转换为与原处分具有相同实质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处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2.所有的无效处分、得撤销处分都可以转换吗??

3.第101条: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显然错误究竟是要怎么区别呢? 法条错误? 如果连法条都没写就是无效了吧?!所以会是转换了吗??

4.行政程序上合法的送达,指行政机关必须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条以下的方式,将其所做的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此时,行政机关所作之行政处分才会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若由反面解释可知,若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条以下之合法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即该行政处分尚未发生效力。==>所以连更正也不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1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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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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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晚了~ 刚刚才看完布袋戏@@"


1转换乃将瑕疵之行政处分在一定条件下,使其可做成合法之行政处分。
与原处分具有相同实质及程序要件=>就是相同目的及相同之发布程序要件。

2.所有的无效处分、得撤销处分都可以转换吗??
-->不行,无效属重大瑕疵,不得转换。
基本上违法处分具备一定条件下都可转换,但117但书规定不得撤销;与原处分目的不同;对当事人正为不利,不可转换及羁束不可转换裁量处分。

3.显然错误究竟是要怎么区别呢? 法条错误?           如果连法条都没写就是无效了吧?!所以会是转换了吗??
-->如性别打错                     -->更正后重新送达     --->当然属重大瑕疵               -->不可转换

4.未合法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即该行政处分尚未发生效力。==>所以连更正也不行??
--->未合法送达,则当事人根本不知,如何发生效力。   行政行为重新在合法送达始发生效力~  
更正是对既已存在且显然之错误。

楼主你先想想更正、补正、转换对行政机关行为较符合经济效率
有些东西要背的这是现实 呵呵~

昏迷中~~乱来滴@@   每周五都太晚睡~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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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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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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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2 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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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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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 谢谢你看完布袋戏还来解答


不过不过...我还是有问题...
因为看到很多老师的书写 转换的对象是无效、得撤销的处分 ,所以我才以为无效、得撤销都可以转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2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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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处分

而违法的行政处分原则上可分为无效跟得撤销与不能撤销

无效的处分之所以不得转换是因为无庸转换,因为无效的处分是自始绝对的不生效力(110条第4项),所以直接另做出1个新的处分就可以了(至于要不要先113条规定确认无效,则是另1个问题)。

而违法的处分要转换还要注意必须该当116条的规定。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3 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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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谢谢你,我懂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00:08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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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处分就跟资源回收一样
它回收的是原处分「已完成的程序」
在此基础上 再行作成「新的效力内容」
所以 就算是原来的处分无效 只要程序完竣的条件健在
还是能转换的
如此 它才有经济性可言(若重新作成处分,则必须重为程序)

我记得无效处分是可以转换的
难到有学说争议?还是我记错了?.....太久没看书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5-15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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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好像是不才先提出滴@@
说实在话,不才当初回答时,夜深人静,一心只想往棉被钻@@"
那时想法是,以一无效之行政处分,自始不生效力,其转换之基石何再??
既然修大提出,认为有程序上经济效益,认无效益可转换~
但不才认为,任何一行政行为其所为之意思表示,若有更异,其行政程序应即重新开始,方符合当事人参与原则及民主原则。
其次,补正与转换皆未治疗原瑕疵之行政处分。补正只是补齐程序上之瑕疵,仍为同一处份。
至于转换则非仅限于原处分程序上之瑕疵,乃经转换程序而成为另一个"新的"行政处分~ 既然属新的合法处分,显与原处分在程序上应无替代而减免之程序行为。

以上不才随便说说~ 至于无效可不可转换~~ 自由心证@@" 表情

PS.有书本的看一下,补正与转换一节之前言@@ 看有无说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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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5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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