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1题
c下列何种行为为刑法上所不处罚之行为(A)甲故意将乙杀害(B)丙至丁宅内偷东西(C)戊以养小鬼之方式诈骗己之钱财(D)庚得辛之同意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4:56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上有句名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唐律》即明定「无正条不为罪」,也就是说无成文法条不得使人入罪.只有选项C没有成文法条(养小鬼).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9:12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养小鬼 不算诈术诈骗 吗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19:5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说上认为以目前科学难以检验的事物难论以诈术,但实务似乎有不同见解:

裁判字号: 41 年 台上 字第 143 号
裁判案由: 恐吓
裁判日期: 民国 4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恐吓罪之构成,须以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所用之手段,
有使其发生畏惧心者为要件。被害人惑于被告所云,见其宅有三种不同色
彩灵魂,断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谎言,信以为真交
付财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财物,乃不过仅基于被告之欺罔行为
,陷于错误所致,自与恐吓罪之要件不合。

92,瞩上诉,2 太极门养小鬼案,却认为不成立(常业)诈欺罪!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0:58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神棍 应该很有发展空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1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小的是不太认同这说,小的认为实务之所以认为养小鬼不该当诈欺,是因为检察官举不出充分证据说明养小鬼是事实上不存在的!

所以其实这是举证责任分配导致的结果,而不能因此断言双方资讯一定没有不对等!且也不能断言行为人并没有利用该不对等使相对人为财产上处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21 |
k7142001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看法啦@@

1.用删去法就能找出答案,C的内容也太模棱两可了吧,感觉没有说明清楚怎么样的诈欺方式

2.刑法采科学经验法则


毕竟是选择题,用常理判断应该就够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3:15 |
stephen081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来乱的= =

就算该当构成要件,也绝对无罪责...

因为19条..

怎么选都是C..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28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多年前的名案~
「宋七力诈骗事件」
就可知道为甚么了

刑罚谦抑的精神所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5-04 15: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