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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收养终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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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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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收养终止规定
想请问一下,民法的终止收养,
夫妻一方终止收养效力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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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7 15:1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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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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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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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80条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其合意终止收养应共同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单独终止:
1.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夫妻之一方于收养后死亡。
3.夫妻离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项但书规定单独终止收养者,其效力不及于他方。
除了维持合意终止必须以书面为之外,
夫妻应共同终止收养,例外因上开情形已无影响家庭和谐之虞,应准予由夫妻之一方单独终止收养。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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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8 19:22 |
luckyet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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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意思是,例如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丙子,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终止收养,那么效力也及于甲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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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20 14:56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32
x261
分享:
▲
您题目上没写这些ㄚ?
要是照您"完整"的问题, 那就适用民法1081条了.
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遗弃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终止收养关系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终止收养,那么效力也及于甲夫吗?
就是1081条第一项第四款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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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20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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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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