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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0009152 于 2012-01-21 08:57 发表的 民法799.812.813: (1)民法799条第五项 专有部分与其所属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权利,不得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 我家大楼有很多人只 (1)车位or房子租给别人这样是不是违法?? (3)专有+共有+基地之权利一起租给别人这是不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