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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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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上的一事不再理
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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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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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过前提是确定之后~~~也很荒谬!
所以的同一件事,大多是『一行为』延伸出来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42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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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因为有人跟我说,因为是由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没有「一事不再理」的适用,仍然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所以我就不清楚,到底算不算一事不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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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学说见解,以实务来说,同一案件其中一个部确定之后,既判力会急于全部!(很鸟)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7:4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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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竞合犯为裁判上一罪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3 10:05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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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哈谢谢大大们的回答喔!!

法律这玩意真的有时候会让我思考混乱,都快考试了还在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0:21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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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vikiey:
你的题目问错方向了!
告诉乃论之罪,依刑诉248条,应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决,就是一审辩论终结【后】,所以不能提告

另外本题是与告诉合法性有关,与【一事不在理】没有太大关联~~~~告诉权是属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为避免被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判决之安定性,避免告诉权人随时行使告诉权、浪费国家资源,不但要告诉权人于知悉后6个月内提出,亦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请你能否为本炉主说明!
因为你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这里有问题!因为基于告诉权是【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当人民行使其告诉权,是不可以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此乃(告诉独立性)~~~~~~~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

故本题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决,至于丙是属于【告诉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决理由【谕知不受理】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37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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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往真里修:
只要一个告诉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诉,即属【符合诉讼条件】,法院可以审判!
如果依你的论述: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这不就是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违反【告诉独立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2:44 |
viki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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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好清楚地回答啊!!!!谢谢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13:5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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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 往真里修:
只要一个告诉案件一有人提起告诉,即属【符合诉讼条件】,法院可以审判!
如果依你的论述:

丙未提告诉之前
程序要件并不完备
何以法院竟会受理之?

应该是乙丙均为告诉后,法院才能受理、判决吧

~~~~~这不就是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违反【告诉独立性】! 表情


未告诉而不能受理,只是程序上暂时不能进行而已实体上的追诉权并不会当然消灭

还有~刑法上的告诉权怎会是救济之权利??他要救济什么??难道被告接受刑罚,对告诉人有利益可言?是心灵上的救济吗??......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4 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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