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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m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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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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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有关刑法第294条之1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有关刑法第294条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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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18:3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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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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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法定刑,第三管是宣告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59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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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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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是指该行为符合如此刑度,不必判决确定,甚至只要有进入侦查阶段只要有此行为就可以了;但第三款则要有判决确定。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07 10:58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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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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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第一次看到的(不知有修法),所以我来乱的
但乱归乱,法科有修法便是考点喔,所以很重要的。

看不懂的话,建议多看几次。看到熟、懂为止。表情

第 294- 1 条 (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
  运防制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者

第 295   条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7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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