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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燒滾滾的100年一般警察考試
甲在漁市場賣魚,為使小魚色亮麗,添加了大量經行政院衛生署禁用之對人體有害的化學藥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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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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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84II=190-1的加重結果犯+339II=50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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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警察特考喔?

看太不出來有什麼考點也,278的未必故意,191的抽象危險犯,191-1沒有,還有嗎?教一下

補充:看了樓上,339的確可以寫...還好有看到這篇,今年這個點應該會反覆考吧

順便回一下龍q大:他應該沒有污染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吧?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9:12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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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因為看不出來題目有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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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25 2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因為看不出來題目有說!!

沒有的話,190-1應該沒有喔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
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25 18:4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90-1+284II=190-1的加重結果犯+339II=50


有無過失值得討論,我是認為沒有,比較像間接故意
191無加重結果,所以.....果然還是339占的篇幅最大吧...可惡,老師講的話都還在耳邊迴繞,我居然就忘了這個要提339了,邊看麥可跳舞邊剃牙還是有差嗎?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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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OK~~反正自由開火!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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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這題應該是考行為人主觀!
1.191-1III<==當時有想到不過法條不熟
2.當時我寫277II+13II的間接故意,甲明知添加對人體有害,卻「大量」添加應有預見造成重傷或死亡之結果,縱使沒有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
不過後來發現如果我這樣認定,好像也會成立殺人未遂間接故意,所以應該是284II(雖然我沒想到業務的身份),但也沒法改了,只好寫完。
3.339完全沒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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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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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是千面人條款喔,老闆自己賣是191



大家都覺得甲是是過失喔?

我一直覺得是他是故意也。有認識這點沒問題,但是認為絕不會發生?還是覺得發生也沒差?(個人)感覺是後者



其實我忘了一個問題,這個老師也有強調過:就是集合犯的問題。191是否為集合犯?這點應該是一定要討論的,居然也忘了。

忘東忘西,還好我對今年的考試沒任何期待

表情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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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對這次沒有任何期待,0.02%警察有史以來最低,不過重點是我早上的國文缺考(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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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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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警察0.02%?

現在國考真不是人考的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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