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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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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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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8 條~求解說
768 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以所有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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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21:41 |
蜻庭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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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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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因此要經過十年才可以取得其所有權,比"善意並無過失者"還要等更久才可以取得其所有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22:5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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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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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覺得反推為『惡意占有』的解釋的說法不精確~~

應該是說,從主觀方面如果能證明『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為5年。
而768-1未規定主觀要素,一方面是配合不動產規定,一方面規定在無法證明『善意並無過失者』時的情形。
而無法證明『善意並無過失者』時的情形,能否解釋為連惡意也有適用?小的覺得不行。
因為民法如果連惡意都保護,與民法148條後段相違背。
所以小的認為,768-1應解釋為無法證明其為『善意並無過失者』且原所有人怠於行使權利時之時效規定。
而占有人如為惡意時,應得由其取得方式討論效力。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05 23:35 |
jukiza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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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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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
選擇題以二樓。
申論題以三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10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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