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9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0826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逮补现行犯之为对疑为犯罪人但非犯罪者的人对逮捕者可以主张紧急避难吗?
例题如下!!!


!!!窃贼丙一时情急将偷来的东西丢在地上后逃跑!!甲路过时见其物不经易检起查看!被后来赶来的主人乙看见!
!乙见甲拿着他的东西认为他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22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系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不得主张刑法第21条依法令之行为。
甲可主张正当防卫,乙仍有一不法侵害。

附注:乙亦不成立犯罪(阻却罪责故意,强制罪不罚过失)。

此应系98年书记官第1题改编。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23:43 |
f90826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是以误想防卫论!!乙!!甲得主张之!!
我若为乙之律师!!我会主张其逮捕现行犯!!!则甲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请问若您为甲的律师见我如此主张该如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6 00:24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类问题 之前在这里也讨论过

个人认为
「准现行犯」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   必须先确定
源头的问题不解决 后面的处理方式ㄧ定会有歧异

此题应该只有能否「正当防卫」的问题尔
没有紧急避难适用的可能
假如乙的逮捕是合法的   这象征甲便有忍受的义务  
若此时尚允许甲得主张紧急避难
不就等于人人都可以用紧急避难为理由来对抗合法行为吗?
那合法的授权不就形同虚设?
这样的结论很奇怪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06 10:02 |
f90826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不得正当防卫是确定的!!!
所以只能主张紧急避难!!
但也不会成立!!!因为衡平性问题!!谢谢大家讨论!!!


[ 此文章被f9082666在2011-05-10 00:2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7 11:45 |
heehyu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5-06 10: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类问题 之前在这里也讨论过

个人认为
「准现行犯」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   必须先确定
源头的问题不解决 后面的处理方式ㄧ定会有歧异

此题应该只有能否「正当防卫」的问题尔
没有紧急避难适用的可能
假如乙的逮捕是合法的   这象征甲便有忍受的义务  
若此时尚允许甲得主张紧急避难
不就等于人人都可以用紧急避难为理由来对抗合法行为吗?
那合法的授权不就形同虚设?
这样的结论很奇怪吧



小妹也赞成此一见解
毕竟准现行犯的标准范围宽松
所以也极少产生所谓误想逮捕之问题
虽然紧急避难的危难,不须有合法或违法之前提
不过为避免法秩序的矛盾,有学者认为,对于他人之合法行为仍负有忍受义务,就非属危难。
或者有学者认为就算是危难,但在避难行为的衡平性上,个人的自由利益不大于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利益,所以也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参考资料:补习班课本+老师授课讲解
若有错误尽请给予小妹纠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4 01: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4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