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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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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訴法>>告訴與自訴對想像競合犯有無不可分之適用
告訴人對想像競合犯無不可分之適用,亦即一部雖行告訴或撤回,但效力不及於全部。
ex: 甲侵入乙住宅,偷取乙的貴重物品。乙只對甲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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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30 23:44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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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甲侵入乙住宅,偷取乙的貴重物品。乙只對甲提出侵入住宅的告訴,效力不及於竊盜。
首先,光是你提出的問題就有一個很大的問題: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之罪,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時乙只對侵入住宅提告,但因為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非訴訟條件,所以就侵入住宅提告,效力當然會及於竊盜,檢察官還是可以依刑訴267兩個都起訴。

換個例子,甲侵入乙的家中打傷乙,甲的行為是一行為觸犯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這時如果乙只對侵入住宅提起告訴,未對傷害罪提告,檢察官起訴時,依刑訴267,檢察官就侵入住宅起訴,效力及於傷害罪。但法院審理時,因甲犯的是想像競合犯,具有審判不可分的關係,所以法院兩個都要一起審,法院可以對提告部份(侵入住宅)下有罪判決,但因為傷害罪乙沒有提告,欠缺訴訟條件,法院不能做實質的審理,對傷害罪只能依刑訴303第3款做不受理判決。

自訴部份,原理同上,如犯的是想像競合,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就一部自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對有自訴部份做實質審理,對無自訴部份做形式的審理。
但如自訴一部份是較重之罪,如內亂外患、或是刑訴321的情形,如通姦。這時依刑訴319第2項規定,不得提起自訴。

例如,甲乙是夫妻,甲開車撞傷乙的哥哥丙,並且丙之車嚴重毀損。甲一行為觸犯傷害罪及毀損罪,這時如果乙要對甲提起自訴,但乙是甲配偶,依刑訴321,乙不得對甲提起自訴。反之,如果甲乙不是夫妻,對任何一部份自訴,雖不及於他部,但法院仍舊要對兩罪做審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01 12:32 |
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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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
告訴人對於想像競合犯,無論是一部告訴乃論或是一部非告訴乃論都不會有告訴不可分,亦即都不會自動及於未告訴的部分。而檢察官起訴時,不問是否告訴不可分,都會及於全部,若有告訴未及於的就交給法院諭知不受理。而自訴對想像競合犯也是不會及於未自訴的部分,但依343自訴準用303,所以法官也將諭知不受理。

無論有無理解錯誤請回應一下喔,謝謝你,vn521344。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21:00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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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上來說沒錯但...不知道是不是文字表達問題,還是在此糾正一下。

1.告訴人對於想像競合犯,無論是一部告訴乃論或是一部非告訴乃論都不會有告訴不可分
→想像競合犯,他們的罪是綁在一起的,所以有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如一部告訴乃論他部非告訴乃論,就告訴乃論部分提起告訴,效力當然急於非告訴乃論部份。如對非告訴乃論部分提告,效力不及於告訴乃論,但檢起訴時,需兩部一起訴,但法院就只對非告訴乃論部分審理即可。

2.而檢察官起訴時,不問是否告訴不可分,都會及於全部
→這句話就很大的錯誤,如果是告訴不可分,當然會及於全部。但如果是數行為觸犯數法益(數罪併罰)案件,就一部告訴,效力不會及於他部,檢察官只能就告訴部分起訴,因為數罪併罰案件,本來就不是單一案件。

總之,如果你能分辨的出題目是不是單一性案件,只要是單一性案件,就一定有不可分的適用。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5-01 21:3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01 21:2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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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子吧~~~~~~~~~~

所謂告訴不可分 它指的是「主觀不可分」耶   也就是對「人」(數共犯)而言
怎麼會有對裁判上ㄧ罪的ㄧ部事實告訴 效力會及於它部的說法?
這個問題是「客觀不可分」要解決的 是起訴(自訴)時才會出現的問題
告訴的部份   yui5534理解的才是對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4 14:33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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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少打了客觀兩個字,上述說的都是對告訴客觀方面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04 23:45 |
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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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時間回復。我還是有點想不通。所以我做了圖解,以下是針對想像競合犯:
1.
非告訴乃論-- 告訴                                                   -- 判決--- 產生既判力
                                              ---皆提起公訴-- 審判
告訴乃論 -- 不為告訴-- 非告訴乃論不及於                     -- 不得判決-既判力及於--不得再行起訴

2.
非告訴乃論--不為告訴-- ?                       -- 判決
                        --- 皆提起公訴 -- 審判           (審判不可分,合併審理)
告訴乃論 -- 告訴                                       -- 判決

3.
告訴乃論-- 告訴                                 -- 判決 --- 產生既判力
                          ---皆提起公訴-- 審判
告訴乃論--不為告訴--?                     -- 不得判決 --- ? (既判力是否及於?)

有打問號是我有疑問的,依照vn521344的說法,非告訴乃論為告訴時並不及於告訴乃論,那為何告訴乃論為告訴時反而會及於非告訴乃論? 我發覺我的問題是於裁判上一罪,告訴到底有沒有及於。

麻煩了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7 18:01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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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為單一性案件的時候,雖只對告訴乃論提告,但另一部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根本無待告訴人提告,檢察官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偵查起訴。

3.就一部告訴效力不及於他部,檢察官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審判時,就提告部份為實質裁判,對未提告部份,不得為實質裁判。但兩者皆為判決效力所及。
判決既判力會及於未提告部份,雖然很不合理,但是沒辦法,因為這是我國實務發展出的物之擴張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08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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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題,我知道公訴於裁判上一罪有不可分,但當告訴本身於一部告訴乃論罪時,為何效力及於他部非告訴乃論罪?因為 vn521344 跟 往真裏修 看法不同,故有此一問,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9 12:2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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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不可分,即在處理審判範圍的問題
告訴根本不會決定審判範圍
會決定審判範圍的是「起訴(公、自訴)的效力」

道理很簡單 看告訴乃論之罪就好
1.未經告訴,但經起訴,能不能下判決?-----能!(不受理判決)
2.已經告訴,未經起訴,能不能下判決?-----不能!(不告不理)
由此可證,決定能不能審判的是起訴,不是告訴
二者層次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所謂「告訴不可分」只在單一事實中處理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犯而已
如果客觀的犯罪事實有數個(評價上數罪),那告訴ㄧ罪,效力當然僅止於該罪
這就是告訴它身為主觀要件的特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5-09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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