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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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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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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9號含意
請問
解釋文中所舉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的陳述,

解釋文最後提到"惟與首開意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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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23:2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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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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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號解釋就是大名鼎鼎的「保護規範理論」

節錄該號解釋理由書的一段:
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
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二者相較~
大法官認為在例行事務規範中(人民只享有反射利益)如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
,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不以最高法院所認「有職務行為請求權」為必要,二者不符的部分在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1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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