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4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unmoon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緒例題疑義
煩請各位先進,協助解析下列例題,感恩
1.下列何者非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a汽車與備胎 b眼鏡與鏡盒 c電視與遙控器 d汽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17:58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如果汽車買來沒有引擎 ,你會考慮購買嗎? 所以汽車買來當然要有引擎,因為買車就是要能開的 這是必要的,這是一般人的一般想法,如果改成特殊火箭引擎 這可就不一定啦

2 暑假打工 ,未成年人去打工成立之勞務契約都是雙務契約,既是契約,按民法總則第77條
應得法代人同意,並非只有未成年人自己即得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00:43 |
eric06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從物必須符合三個要件a.非主物之成分b.常助主物之功效c.同屬一人
是以答案應為汽車與引擎,蓋因引擎為汽車之成分,汽車沒引擎是不能開的,眼鏡沒鏡盒還是能戴

2.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a贈與b繼承d無償取得,僅c因雇傭契約取得,故答案為c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0:13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
關鍵在「成分」與「主從物」的區別
簡單判斷ㄧ下:
a汽車與備胎---汽車沒有備胎,依舊能用
b眼鏡與鏡盒----眼鏡沒有鏡盒,依舊能用
c電視與遙控器----電視沒有遙控器,依舊能用
d汽車與引擎-----汽車沒有引擎,不能用----所以它是「成分」
ps.如果是汽車與輪胎,那輪胎就是「成分」了,而成分還分為重要成分與ㄧ般成分,
  不過此題還用不上這裡~~

第二題
直接引用法條
民法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只有c不在其列,故選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5 11: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8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