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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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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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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第88條 過失之爭議
§88--民法第88條規定,表意人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所謂過失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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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21:59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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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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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過失如何解釋,學說或實務有爭議

①甲說:採抽象輕過失,較能保障交易安全,表意人較不易行使撤銷權。
②乙說:採具體輕過失,避免使表意人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
③丙說:重大過失,表意人行使撤銷權過多。

請問對甲說、乙說、丙說,能舉實例說明之嗎?

個人所知:
這是屬於民法中的「歸責理論」,其中分為「無過失責任、過失、故意」!

無過失責任,包括不可抗力責任與事變責任!
過失責任,包括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
故意責任,包括故意與惡意

過失責任的細分:
抽象輕過失,乃違反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例如:無償寄託、無償委任、無償合夥等!
具體輕過失,乃違反自己注意之責任,例如:有償寄託、有償委任、有償合夥等!
重大過失,乃指違反一般人注意責任,例如:債務人之遲延給付

至於實例,可能查書比較快!因為,不同的「債」之關係或物權關係,其「歸責條件」不一定都一樣!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4-15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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