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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901389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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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刑法问题
甲与乙结怨,相约于KTV谈判,甲与乙各带述名小弟助阵,此时忽闻KTV门口有打斗声,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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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4 16:45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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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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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意联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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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6 21:04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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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意不清 无法做可能推测
未叙明丙是何人所伤
楼主仅述检察官认定丙杀人未遂共同正犯起诉
太多可以自行添油加醋的地方
打人的是甲的小弟?第三者?
丙是本案杀人案之被害人 . 本案谈判之当事人?本案谈判无关之路人?
1.若丙是无关之第三人?无端被害,加害人无加害犯意 误为目标打击之(客体错误)
杀人未遂起诉-->大胆假设 有理由
2丙一样为无辜第三人,甲或小弟有出手未必故意 打成重伤,甲 杀人共同正犯起诉
-->有理
3丙为仇家,甲未动手 小弟动手,在事情早已开会谋议处理,共谋共同正犯
起诉甲为杀人未遂共同正犯-->有理由
4丙不认识甲 小弟,甲和小弟亦不认识,甲和小弟都没动手,丙重伤而死--->甲 杀人共同正
犯起诉 显无理由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16 23: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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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6 23:06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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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没有共同正犯~除非采整体注意义务!但义务之注意又有个案之判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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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7 10:50 |
ck901389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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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板友的回应
我看判决书时最奇妙的一点就是
「丙被不知名人士殴打」
然后起诉书就写甲与不知名人士具有杀人行为之犯意联络
真的很奇怪...
要麻也是起诉聚众斗殴
杀人罪跟聚众斗殴的刑罚差超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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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2 16:46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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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感兴趣的是
既然人都死了 为何是起诉杀人「未遂」
理由到底是??????????????????????
我的推测是
甲在群殴中 殴打丙以外其他人 因为丙死了 所以认定参与殴打的人通通有杀人故意
只是被甲等共犯殴打的人没有死
也就是说甲是与「打死丙的不知名人士」以外之人形成共同正犯
至于丙的死究竟何人所为 因关键正犯没有找到 致丙于死的「行为分担」无法举证
(这部份应该是缺乏关键证据的缘故)
所以甲没有为丙的死负责
丙的死亡 只是用来证明甲与其他共犯都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事实而已
所谓的「犯意联络」 也是要让甲成立杀人故意的说法
(不这样讲 死亡结果就无法证明甲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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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3-22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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