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

正当防卫是否需要「紧急性」,申言之,正当防卫是否应该建立在公权力来不及救助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人)的事实基础上。

用例子来说:帮派老大甲对手下乙说:「你最好不要再出现在我面前,见一次打一次。」乙隔天依旧前往甲所在的地方,待甲对其出手时,反将甲打伤。

本例中,乙大可报警利用公权力来解决,但乙自信身手了得,自己能解决,这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08 00:1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7 23:25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认为此案例中乙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因为明知甲见到自己会动手还前往,
似乎属于「有意图的挑唆行为」,
故应该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此外,大大所言的紧急性,
管见认为是正当防卫中现在不法之侵害的「现在」,
也就是最后有效防卫始点,
当过了此时点法益的侵害也就无他法可阻止了,
所以本案例中在乙至甲所前仍有其他温和方式可保护自己身体法益,
如大大提到的找警察等,故必要性亦属不过,故不能主张。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7 23:5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游牧民族 于 2011-03-07 23: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认为此案例中乙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因为明知甲见到自己会动手还前往,
似乎属于「有意图的挑唆行为」,
故应该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此外,大大所言的紧急性,
.......


个人认为,说乙是「挑唆防卫」有点太超过了......表情

毕竟题目并没有提乙有挑嗦防卫之意图,搞不好他只是白目了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0: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把急迫性跟防卫行为手段选择必要性混淆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3-08 00:27 |
X1984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换个角度思考,若甲叫乙不准出现于甲面前,而乙即不得出现,
此权利受损之情形,似乎有悖于社会大众对法秩序之信赖,

基此原因,应使公权力介入(维护法秩序);若无公权力介入之急迫情况,应给予当事人有提起正当防卫之权利。

若以此为前提,
则正当防卫又得分紧急正当防卫与普通正当防卫。
紧急正当防卫因情况急迫而不以公权力介入为必要;
普通正当防卫则须有公权力介入,惟公权力不及救助时方可行使私力救助。
-----------------------------------------------------------------------------------------------------
以上纯属个人猜测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8 12:5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1:1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资料补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3-08 07:25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还是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毕竟甲在出手打乙的时候,乙加以反击
还是符合正当防卫之要件
防卫情状
防卫手段妥适性(适当性跟必要性)
防卫意思

至于甲先前的放话,应该也不能算是现在不法侵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11: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