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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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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294-1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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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2-03 22:40 |
KOEI00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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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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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

1.原本294旨在處罰純正身分犯,故犯294需有依法令或契約之身分
   而當子女符合294-1所列之事項,使得其身分無需負照顧義務
   故應為阻卻構成要件(不可討論共犯),討論不到有責及違法性

2.舉例:
甲幼時常遭其父乙毒打,嗣甲成年後,乙因無法自力更生,向檢察官表示甲遺棄,此時甲即得主張294-1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5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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