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缓刑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看不是很懂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96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cikkimo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求助] 缓刑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看不是很懂
刑法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08 01:28 |
呆呆加瓜瓜
级别:
小人物
x0
x54
分享:
▲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刑以上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五年内都没故意犯罪,就不生累犯问题刑47。如果第五年又过一天后再犯罪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之宣告一样可以缓刑,这种叫再犯不是累犯,因为法条是说五年内。参刑法第十条第一项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简单说第二项是说有一个人犯了罪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法官宣告缓刑,而这个人在五年(以内)都没故意犯罪,而到第五年过后他又犯罪被法官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样可以用74缓刑。
x
0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09 07:53 |
lai0913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8
分享:
▲
简单的说
74条第1项之对象
第一款=初犯
第二款=再犯(非累犯)
"那在第六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累犯=1.2.3.4.5年以内
2.再犯=5年01天~N年,
3.所以第6年再犯,可缓刑
清如水 廉如镜
x
0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12-09 14:31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