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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ssmeok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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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這是上課時,老師拋出的問題,有些疑問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Q1)甲出國旅遊,將所飼養的狗留在家中,鄰居10歲的乙見小狗挨餓受凍,心有不忍,將牠抱回家飼養。小狗見陌生的乙心中害怕,將乙咬傷。乙至醫院救治,花費2000元。甲回國後,乙與其母丙隨即將小狗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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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8 13:38 |
廿廿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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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女子的淺見:
民法債編第一百七十二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名事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乙是自行把狗帶回家養的)
第一百七十四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第一項: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系為本人盡公義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乙是以高級飼料費餵養小狗,但小狗原本一週的飼料費僅需200元。這顯然違反一般社會處理該事情的通常方式,就超出通常一餐以外的費用,鄰居甲可以拒絕付款。)
第一百九十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乙的醫療費用2000元,將小狗抱回家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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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9 10:35 |
libra60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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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民法尚有許多不懂
請問主物與從物很難判斷
如:鉛筆與鉛筆盒為什麼不是主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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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25 23:36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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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是無因管理的基本題喔,你可以參考王老師書上的見解,比較完整跟正確。
2.主從物是要從物能助主物之用,鉛筆縱然沒有鉛筆盒也是活得很好。一般是依交易習慣來判斷,你多觀察交易習慣被公認為主從物或被公認為不是主從物的類型就慢慢能建立自己的區別能力。
不過話說回頭主從物的判斷是跟物的性質有關聯的,所以不是絕對的,今天認為不是主從物的東西,也許在某些性質改變後,說不定以後會被認為是主從物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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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26 00:32 |
libra60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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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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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uciferydog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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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26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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