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海豚520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2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請問己繼承後可以在拋棄嗎??
請問己繼承後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5 01:59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懂這樣的利益點在哪裡
現在已經修法變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民法1148 I . II)
拋棄繼承的時點在知悉繼承之時三各月內,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民1174)
按字面文義解釋,當然是在未在繼承時 表明,所以繼承之後再拋棄,這未所聽聞
所以你得在所繼承所得之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之所有權利 義務,但專屬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8-07 22:3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5 15:25 |
海豚520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2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2樓


但有人拋棄後,才想繼承的嗎??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6 01:49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52年台上字第451號
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
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
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6 11:38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是純粹來抬槓的,不用理我。
1.請問己繼承後可以在拋棄嗎??可以
  從民法1147及1148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
  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
  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為繼承人之時。  
  換言之,當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或配偶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拋棄繼承時,後順位繼
  承人都會變成先繼承之後再來選擇繼承方式。也就是說已繼承後在主張拋棄繼承是有可
能的。
2.已繼承後再拋棄繼承的利益在哪裡?節稅!!
  遺產需課遺產稅,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當父母繼承之
  後,之後再由兄弟姊妹繼承時需課兩次遺產稅。如果直接由兄弟姊妹繼承時,僅課一
  次遺產稅。
  基於節稅觀點,應該不會沒有人這樣玩吧?
3.但有人拋棄後,才想繼承的嗎?? 有
  但想想歸想想,學說有區分繼承開始前與繼承開始後效果不同。
4.52年台上字第451號
  本號判例係以『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作為判斷標準。那假設有繼承
  人單純沈默,有無承認意思不明確,且未開始權利之行使。是不是也不許辦理拋棄繼承
  呢?
  小的認為未開始權利之行使前除客觀上已可認定承認繼承外,均應推定為尚未承認。也
  就是說應該都還可以主張拋棄繼承。
 
以上是小的亂想的來抬槓的,大大看看笑笑就好,不用理我~~~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07 09:52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佩服4樓大的想法
從上面所論及之判例,並參照現在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我得到數各結論,繼承不能隨時拋棄 ,我的想法簡單
第一 如果讓繼承人隨時拋棄,讓法律安定性就沒啦
第二 如果讓繼承人隨時拋棄,那每個人假設為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後再拋棄,意思是可以挑軟
    的吃,只要權利不要義務,假如你是債權人,你能允許你的債權受損嗎
第三 法邏輯依該要健全,不能倒果為因,
第四 再論現在既成已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都已經改成有限責任,如果先拋棄再繼承,這豈非
  庸人自擾,假設一各問題,能殺死一個人再叫他自己活過來嗎
從樓大的想法,也算看到新東西,如果真要我說一各,就是在外工作本為欲繼承,知道繼承時候,發出繼承表示之信件,在期間,當事人想想被繼承人債權人太多,反悔還是拋棄繼承的好,在信件到達前,另發信件表示欲為拋棄繼承並使之先為到達,這樣或許是先繼承後再為拋棄繼承,但本質仍是拋棄,沒有繼承過,最後,我覺得死亡已成事實,節稅已來不及,妳覺淂政府能讓你這樣玩嗎,還是覺得樓大想法滿特別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7 23:14 |
IJRU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因為你繼承後才發現繼承的是債務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8-23 23:40 |
海豚520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2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JRUBY 於 2010-08-23 23: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因為你才發現繼承的是債務嗎?



拍謝我是 幫 人問的so真實事我不 是很清楚

他問繼承後還能拋棄嗎???
但在我知道的是不可以so上來問問各位 大大 ^^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6 23:25 |
海豚520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2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以上大大的解釋^_^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6 23: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077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