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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誠徵刑事訴訟法單科讀書『論點聯播網』
我示範一彈:

禁反言原則:依&449規定,檢察官認為已足以認定被告知犯罪情節時,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時,也得逕自轉換成簡易審判程序)。而對於情節輕微之案件(&451),法官亦得以書面聲請簡易審判程序,且此聲請視同起訴。被告於偵查中(&451-1第2項規定在審判中向法院為表示也行)向檢察官自白且表示願意接受一定程度的科刑或接受緩起訴者,檢察官如同意,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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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02 09:42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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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一彈念很久的小心得: 表情



刑訴問題解題思考邏輯:

一、如果你遇到偵查程序上的考題:

1.首先思考有無違反偵查原則與界線

2.其次是有無施以強制處分的必要性,須顧及強制處分的原則與程序

3.再來是進入分析遊走法規邊緣的偵查手段,如釣魚或監聽等等。(申論題目考試熱點)

4.最後下結論判斷定偵查程序有無違法,或者違法程度的輕重。(此攸關法庭上證據證明力之有無)



二、如果你遇到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考題:

1.先思考法院有無審判權,也就是對於犯罪事實,是否屬於我國司法審判權規定範圍內,再來是否曾為法院判決所產生的實質確定力所及。(緩起訴無實質確定力)

2.接下來對於管轄權認定,由犯罪地點、被告之著居所與身分,來判斷哪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是相牽連案件,則應以訴訟繫屬先後,或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

3.對於無審判權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不受理判決,無管轄權或後起訴者,則應將案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法院。

4.另外需注意一些訴訟條件,例如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等等。



三、如果你遇到關於確定訴訟繫屬的考題:

1.思考訴訟標的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單一性法理包含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等等,同一性則有一事不再理效果,但須注意無罪判決會限縮犯罪事實認定

2.再來思考訴訟標的內容是否為實質的確定力所拘束不受理判決未產生實質的確定力,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而不起訴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則必須有新事證或原證據內容本質改變等情況才得再行起訴



四、如果你遇到關於確定訴訟程序模式的考題:

1.注意法庭準備程序要點,其目的是為了符合訴訟經濟(證卷併送主義缺失的熱門考題)。以及踐行直接及言詞審理主義的工作。

2.思考案情是否已明確,及被告之詰問權是否已受保障,如果案情明確且已踐行詰問權,則得進入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有禁反言法理的適用。(簡式審判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3.確定如果是輕罪、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是出於自由意志認罪,則得進入協商程序。

4.最後要注意事後發生訴訟程序轉換的條件。



五、如果你遇到關於法官自由心證如何形成的考題:

1.首先檢視當事人的訴訟攻擊、防禦權是否被平等保障,整個案件進行過程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

2.再來進行內容實質認定,也就是審視證據來源違法性證據之證明力強度等。

3.在通說認為嚴格證明程序等於證據能力加合法調查前題下,配合罪疑唯輕、不自證幾罪、無罪推定的原則,法官做一綜合評量後做出審判。



六、如果你遇到關於訴訟救濟的考題:

1.如果是上訴,注意案件之單一性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有無被形式上確定力所拘束。(上訴書狀倘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者均應認符合具體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

2.如果是再審,則應注意是否原判決所產生實質之確定力,其判決基礎是否有已產生動搖的情況發生。

3.如果是非常上訴,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內容,指出非常上訴除須符合與統一適用法律有關、具有原則上重要性違法審判情形發生,尚需無其它救濟程序可供救濟後才得提起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並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 權者,均依非常上訴程序以資糾正或救濟。至於原確定判決雖有違背法令情形,但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而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本院得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本院判例、決議及決定,與本決議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供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02 09:56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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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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