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x3
|
[考情资讯] 行政诉讼法修正重点
行政诉讼法修正:新增便民措施,改正旧法漏洞
立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三读通过(2010.01.13公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其中新增许多便民措施,并且修正诸多旧法中之不妥之处,修正幅度达六十多条,乃行政诉讼法在2000年修正为新制后,最大幅度之修正。其修正内容包括:
一、确认行政处分违法诉讼要件上之修正 旧法中提起确认行政处分违法诉讼,允许对于「已执行完毕或因其他事由消灭」之行政处分提起之,但因已执行完毕之行政处分不见得消灭,对未消灭之行政处分应不允许提起确认诉讼,故适用上有所疑义。故本次修正为「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或「已消灭」之行政处分,得对之提起确认诉讼。
二、管辖权上修正 除过去之管辖规定外,本次修正新增规定有关因不动产之公法上权利、法律关系,公务员职务关系,公法保险等事件涉讼者之管辖权决定方式。
三、人民递状管道增加 过去人民起诉向行政法院提出诉状,仅得以邮寄或自己送达,新法修正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以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向行政法院提出诉状。
四、修正寄存送达效力发生规定 释字第六六七号针对诉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中寄存送达之生效力解释认为并无违宪,但有检讨必要。此次修正呼应前述大法官解释,新增行政诉讼之文书寄存送达自寄存之日起,经十日发生效力,加强保障人民权利。
五、新增课予义务诉讼之起诉期间 旧法仅规定撤销诉讼之起诉期间,故课予义务诉讼之起诉期间成为法之漏洞,实务上适用屡遇困扰。本次修法故而新增课予义务诉讼之起诉期间为诉愿决定书送达后二个月内提起;利害关系人知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而自诉愿决定书送达后三年后不得提起。
六、新增撤销诉讼转换为确认诉讼规定 提起撤销诉讼后,如行政处分因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或已消灭者,诉讼标的已不存在,此时无法继续审理撤销诉讼,而应将诉讼种类改为确认诉讼。惟旧法中并无转换之规定,故产生人民是否应另诉请求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问题。本次修法明定允许行政法院于此种状况下依声请确认该行政处分为违法,保障人民诉讼权利,以免人民为求救济而奔波。
七、简易诉讼之诉讼标的金额提高 旧法中,简易诉讼之门槛为二十万元。新法因应生活水准提升,因而调整为四十万元,希望能善用诉讼资源,速审速决。
八、判决金额不明时之酌定 旧法中,判决金额如无法证明,可能使当事人败诉。故新法修正之,允许行政法院于此种情形,审酌各种情况定其数额,以保障人民权利。
(出处:月旦法学杂志第177期/重点新闻扫描P.319)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10-10-22 09:46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