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A怀疑某B贩毒,至B宅向B购毒,B见A一副江湖味遂让A入宅,并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
,A问有无更好的,B遂返回卧房内取货,A即趁机翻动客厅抽屉,发现手枪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
客厅拿出海洛因,A称嫌贵故仅买安。返队后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请分析本案。」
一有先纳闷的是,通常在此情形"诱捕侦查(钓鱼办案)",应该在毒犯是出毒品时即可依据刑诉88
条逮捕,然而,警方却是隔天拿拘票亲门踏户~~
二对于刑诉131-1同意搜索,完全没有争夺相对人之同意
三就我国刑诉而言,后搜索及为合法
四但是学校考试仅适用实务见解,分数可能应该不会理想到哪,因为既然是教授出的题目表示有他自己
的适用方法及理论,例如本案提出:毒树果原则一切都别完了,因为后核发收索票之佐证也就是相当
性理由事出于违法搜索之前提,就本案而言,对于毒犯应将依据刑诉88条逮捕后向检察官报告,再
由检座依据128或128-1抑或131第二项为之搜索~~复据!对于刑诉88条可为130条
附带搜索,美国刑诉附带搜索之范围身/携带之物/使用交通工具且可立即触及之处->所谓可立即
触及之处系为被拘捕之相对人而为控制之范围,次据巡卫性搜索及一目了然法则,以搜索为前提之下
始能发动,但不的搜索眼睛无法直接见闻之处(EX:抽屉),必须有法院核发搜索票始能发动~
(附带: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
五若是以上述判断为搜索不合法,及不能采作为判断犯罪事实及是用法律之基础(87上4025决)
,但是回到实务上对于非供述证据有一种理论权衡法则啦(158-4),判断适用立法旨意及93
上664判例~~
----------->以上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