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ove23swee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法律行为
何谓是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3 15:0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法律行为,乃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
法律事实。其种类得分为财产行为及身分行为。前者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及准物权行为;后者如亲属行为、继承行为。

兹举一例示之:
甲将其所有笔记型电脑出售与乙,并移转交付之(乙亦交付价金)。

本件,法律行为有甲乙二人间"买卖契约"(债权行为)、"笔记型电脑所有
移转"(物权行为)、"价金之交付"(物权行为)。是以,上述法律行为有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3 21:53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据法律所做的行为 叫法律行为
丢弃手中的笔(抛弃所有权)   这是法律行为
捡到一支笔 ,不需问何人 身分 几岁 ,事实行为 ,具法律效果 但非法律行为
签订契约 ,需要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亦可 但须取得法待人同意 否则效力未定) ,以及签订契约意思 ,这是法律行为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20: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