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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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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公物的一般處分?
A廢止既成道路之使用 B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使用
C古蹟之指定 D紅綠燈交通號誌

想請教這題答案為何是D
 有關公物的一般處分在行程法92條第二項有規定,
A 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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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15:51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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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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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公物的一般處分?
A廢止既成道路之使用 B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使用
C古蹟之指定 D紅綠燈交通號誌

想請教這題答案為何是D
有關公物的一般處分在行程法92條第三項有規定,
A 廢止既成道路-->應符合對公物的使用處分廢止,但既成道路應該是私有的不是嗎?
個人想法:通常道路為公有地,可「廢止」既成道路,就有「新建通車」道路!不論新建通車或廢止道路,都屬「物」的行政處分!
          若是以民法之袋地通行權來看,其不會有所謂「新建通車」,自然不會有「廢止通行」!因土地皆為私人!

B 同上-->沒問題
C -->古蹟不一定是"公物" 不是嗎? 私有古蹟也可以是一般處分但不一定是公物吧,難不成經一般處分後變成公物??
個人想法:私人古蹟,經一般處分後,當然不會變成公物!但選項中,並無強調古蹟為公物或私物,只寫「古蹟之指定」,故依一般常理「推定」為一般處分,是沒有爭議的!

D-->紅綠燈交通號誌,感覺好像沒有寫清楚是紅綠燈的設定,但一般好像都是說紅綠燈是對人的一般處分是吧? 如果只是寫設置紅綠燈交通標誌,是變成事實行為?
個人想法:紅綠燈交通號誌,規範的客體為「人」,試問:那一種「物」會看懂紅綠燈!
            如果只是寫設置紅綠燈交通標誌,是變成事實行為?是的,是強調的是「設置」而非紅綠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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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2 19:24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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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題目似乎應該問下列何者為"對物的一般處分"即可,不然看起來好像不只一個答案,
因為A和C都有可能存在在私人所有而非公物吧!?
D的選項有點令人聯想到一題考古題,
"甲市規畫各路口設置路燈,A市民認為該路燈的設置,影響到其夜間睡眠,且其設置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
1.該規畫各路口設置路燈之性質?"2. 是否應給予A陳述意見? 3.有否救濟程序?
"紅綠燈之規劃設計"是不是應該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延伸的另一題" 該規劃各路口設置路燈"也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表情 謝謝您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22:29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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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既成道路
是私有公物或他有公物喔
所以還是公物

ps.公物之特性
      公物融通性之限制
      公物強制執行之限制
      公物取得時效之限制
      公物公用徵收之限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23:06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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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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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規畫各路口設置路燈,A市民認為該路燈的設置,影響到其夜間睡眠,且其設置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
1.該規畫各路口設置路燈之性質?"2. 是否應給予A陳述意見? 3.有否救濟程序?
4."紅綠燈之規劃設計"是不是應該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個人想法:
1.該規畫各路口設置路燈之性質?
ANS:「依題意」,應為行政處分,亦即對物之一般處分!

"2. 是否應給予A陳述意見?
ANS: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之規定(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第六款,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之必要者。
路燈的設置,非屬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依行程第102條及103條第六款,故不必給予A陳述意見之機會!

3.有否救濟程序?
ANS:既然為行政處分,自然可依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程予!可見釋156號!

4."紅綠燈之規劃設計"是不是應該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ANS:個人覺得,若題目單單敘述「紅綠燈之規劃設計」,實為行政計畫!若未對外實施,僅是內部規畫設計,只對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拘束力,故為行政規則!非為行政處分!而此題題意之「規劃設置路燈」,應是己設置完畢,故市民A才會覺得對其有損害,故才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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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3 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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