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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1 16:22 發表的 [刑法]義憤殺人罪: 今天讀刑法看到了義憤殺人罪,以行為情狀的特別要素來減輕處罰 裁判字號:31年上字第1156號(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以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 因而將其殺害而言。 我想到一個案例如下: 小明和小花是男女朋友,有一天,小明下課回家,突然發現父親和小花躺在床上,衣衫不整, 小明當下抓狂難忍,於是就拿刀殺了父親, 1) 請問,這樣是構成273義憤殺人罪呢? 或者是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呢? 理由為何?? 2) 同上述情況,把"小明的父親"換成"小明的養父"的話,而小明激於憤怒殺了養父,其判斷結果又有何不同?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1 17:33 發表的 : 1.競合規則:行為若同時該當兩個以上變體構成要件時,基於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只能擇一作為判決主文的宣告罪名: (1)重vs次重→重 (2)輕vs次輕→輕 (3)重vs輕→輕 (272vs273→273) 2.沒有什麼不同。養父是法定之直系血親,多數說認為,272之立法理由在於維護人倫秩序,故法定之直系血親亦得適用。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1 19:54 發表的 : 第一題,是否構成義憤殺人罪的部份,我有點疑問.......我之前看到的判例是,丈夫如果當場基於憤怒而將姦夫淫婦殺死,可適用273條規定但目前我問的這個案例,關鍵在於小明和小花只是男女朋友,不具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小花算是劈腿,在感情上不道德罷了,這樣在沒有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是否就不構成義憤殺人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