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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ste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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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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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撤销之诉之被告)
1.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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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5 11:2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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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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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撤销之诉之被告)
1.驳回诉愿之原处分机关
2.撤销或变更......, 为最后撤销或变更之机关

请问有没有什麻简单明了的例子呀...

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假设甲开一家工厂,排放废水,被高雄县政府环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开一张污染水源之50元万罚单,甲不服,向高雄县政府诉愿,高雄县政府直接变更原处分为30万罚单!
此时,甲若仍不服,则可向高雄县政府环保局(依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项)或高雄县政府(行诉法第24条第2项)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08 22:02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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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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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诉愿程序之行政诉讼,其被告为下列机关:   
一、驳回诉愿时之原处分机关。                    
(因为驳回时内容并未改变,而内容是原处分机关的意见,所以如有不服,要找原处分之机关)
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时,为撤销或变更之机关。
(因为撤销或变更时,原处分已经被撤销或变更之机关所改变,所以如有不服,要找撤销或变更之机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5-12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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