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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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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制度
  司法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于解决纠纷的机制,因此,人民一旦与他人发生纠纷,最适当处理方法就是利用法院。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与解释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当人民在使用司法制度时,往往必须藉助专家,亦即律师的协助。

  但请一名律师的费用相当的昂贵,随着案情的复杂程度,一个审级最低数万,最高可达数十万元。又因目前诉讼委任律师的方式必须在各个审级分别委任,因此,律师的收费通常也是各审级分别计算。三级三审打下来,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都有可能。对有钱人来说,这也许\不算什么,但对经济较为拮据的人而言,高昂的诉讼费用往往会使其「不得已」放弃主张权利的机会。

  然而,司法制度并不是为了富人存在的。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年所得XX万元以上者方可使用法院,但若不能够对经济弱势者提供财务上的协助,司法制度对其将如同空中楼阁般可望而不可及。因此,为了维护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为有权利待伸张而有财务困难的人民提供经济援助,是绝对必要的。

  我国的诉讼扶助制度,就是在这样的体认下诞生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扶助制度,其法律上依据为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的「法律扶助法」。该法并由司法院于九十三年六月十四以司法院院台厅司四字第 0930015417 号令公布,定于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而依据该法第五条所成立的「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也很快地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挂牌营运。

二、申请法律扶助的条件

  法律扶助制度存在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帮助经济上弱势者利用司法制度主张其权利,但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何使法律扶助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势必必须设下一些使用规则。

(资格限制)
1.申请人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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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01-14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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