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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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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53條之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權利共同)
二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原因共同)
三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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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沒有烏雲、沒有暴風雨,便沒有美麗的彩虹❤゚・*:.☆o。*・✦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0 16:22 |
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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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啊~~~ 表情 表情

怎麼都沒有人回呢??? 表情


❤゚・*:.☆o。*・✦ 沒有烏雲、沒有暴風雨,便沒有美麗的彩虹❤゚・*:.☆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1:25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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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所以甲得主張424請求乙返還租賃物
然丙的租賃契約是跟乙所簽訂,與甲並沒有任何契約關係。

甲是該房屋所有人,丙係無權占有(題旨甲乙二人契約明定不得轉租)
,所以甲對丙應主張767所有物返還,而不是424,蓋甲丙二人無租賃
契約存在,故不能主張契約上請求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3:35 |
rain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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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4-21 13: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二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所以甲得主張424請求乙返還租賃物
然丙的租賃契約是跟乙所簽訂,與甲並沒有任何契約關係。

甲是該房屋所有人,丙係無權占有(題旨甲乙二人契約明定不得轉租)
,所以甲對丙應主張767所有物返還,而不是424,蓋甲丙二人無租賃
契約存在,故不能主張契約上請求權。


甲與乙請求返還租賃物,是A屋,

甲與丙請求返還所有物,也是A屋,

是這個意思嗎??

謝謝sikad716大大的回答^^


❤゚・*:.☆o。*・✦ 沒有烏雲、沒有暴風雨,便沒有美麗的彩虹❤゚・*:.☆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5:08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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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皆為A屋。前者返還租賃物(A屋)乃契約上的請求權
後者,係物權上之請求權(A屋所有權)。

兩者皆為請求權基礎,按照請求權基礎
來尋找最適當的答案。
契約→類似契約→無因管理→物上請求權→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

以甲對丙來講,並沒有有契約關係,往下尋找
物上請求權,依§767I向丙請求返還房屋所有。

至於侵權行為,要舉證故意或過失,要件比較嚴苛。
通常是最後處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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