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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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跟引用的法条不同而异呢? (一)依土地法规定: 依土地法第169条规定:「地价税以其法定地价数额千分之十五为基本税率」,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下列方法累进课税: 1.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过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2.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3.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后每超过百分之五百就其超过部份处份递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为止.
(二)依平均地权条例规定: 地价税「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累进起点地价者,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依下列规定累进课征: 1.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十五. 2.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5倍至10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二十五. 3.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三十五. 4.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四十五. 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20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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