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5 00:03 发表的 :
一、丙成立§271杀人罪+28
二、(个人用不一样的方法解!个人认为有共谋共同正犯之适用?)
甲成立§271之共谋共同正犯
Ⅰ主观,故意;客观,未着手。
Ⅱ惟,行为人为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虽乙事前,未经共谋。但事后仍有认识行为,并有犯意,表有同谋之意,而为之!有行为分担、犯意联络。依实务见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该当。
结论:成立§271+28
认为引用不适当者,请说一下见解哦…谢谢!
三如果是煸惑的话!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结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会很奇怪吗?可以说说,理由吗…疑问中! 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1.共同正犯必须要有犯意之连络,行为之分担
就算要用释字109用共谋共同正犯,此题的甲也没有共谋的意思
2.煽惑和叫唆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是以不特定人为对象,后者是要以特定人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