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到底有没有不可->当然~~~没有阿
不可分关系乃只案件单一性;只有案件有不可分之判断,若用词为侦查不可分
,翻译应为侦查主体不可分(同一个检察官)
96台上7134判决说:
"案件在侦查中,并无类似审判不可分之法则"
->应是指"案件"无不可分判断,就其因乃不可分关系是法官审查为准!!
91台上6603判决却说:
"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
->在于案件之效力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易言之,若检察官
开始着手侦查,就仅一部依刑诉251及264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他部
以不起诉处分之时,在法官认定案件单一性同一性故裁判上一罪之下,一
部分若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换言之,也就是法官在定为
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之时,其他部经检察官开始侦查,也是效力所及;乃实
体法上仅有一个刑罚权,诉讼法上本当有一个诉讼客体,若起诉一部他不
纵未起诉,其效力及于未起诉知他步,就未起诉之他部也不以检察官着手
侦办为必要,纵检察官尚未着手侦查仍为267效力所及,此乃实务见解
"有罪有罪不可分"(附带:学说见解认为案件单一性与同一性,自始为
无存在之必要,我举双手赞成~~因为这样可以提早下课)
->所以侦查没有有不可分关系,因为不可分观性之案件单一性同一性是
法官认定,且应该是91台上6603判决"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经检察官
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用词不当
--------->以上仅为个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