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4 12:00 发表的 又见共犯的共犯:
看了一上午的刑法太无聊了,再来讨论一下共犯的共犯好了:
演员:
甲:黑道大哥
乙:小弟
丙:外国杀手
丁:外国色鬼
A:倒楣鬼1号
B:倒楣鬼2号
剧情:
一、甲欲教唆丙杀A,乙得知后,主动帮忙叫丙去杀A,最后丙杀错了B(认错人)。
二、甲教唆丁强奸A,乙在旁帮忙翻译,翻译错误,丁只把A打成猪头(重伤)。
请问甲、乙之罪刑
一、丙杀B成立271正犯,乙为丙的帮助犯
甲教唆丙杀A,丙却因为客体错误杀成B,依造客观相当因果关系显有重大因果偏离,B的死不可归责于甲
又A的生命法益因为丙的杀错人而连着手实行都不算,依造具体危险说,丙想杀A的动机顶多只能算预备犯(要看个案)
依造29条第2项规定,应从属于271预备犯的教唆犯。
二、丁打A,成立278正犯,乙成立教唆帮助犯(参考28年7月25日决议,不管是叫唆帮助,帮助教唆,帮助帮助,实属正犯之帮助行为)
丁打A造成重伤,不是甲所期待之结果,这因果历程中也发生重大偏离(翻译错误),故对于丙打A至重伤不可归责于甲
按具体危险说,实质上已经对A造成直接危险性,也已经着手实行,只是对于侵害之法益有所错误,所以丁应该额外再成立221的未遂犯
依29条第2项,应从属于221未遂犯规定
赶着出门,出包一大堆,第二题丁才对 呵呵
第一题我更正一下
甲对乙没有教唆行为
但是乙会得知可能是没有教唆故意"说给乙听",也许是间接得知
前者甲间接叫唆行为,是否有可罚性,国内有肯定、否定说,但书上(老周的书)却未写宜采哪说。
肯定说是因为叫唆行为跟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否定说理由是欠缺法有明文规定
第一题甲我采否定说好了 ,所以甲无罪如果是后者,那甲只能论他是阴谋犯,刑法除了内乱外患其他罪的阴谋犯又不罚,所以无罪
所以乙成立丙的帮助犯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