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99年全真刑法
不知道这样泄漏试题有没有违法,哈!~
第一题很有意思,题目如下
甲去银行办了张现金卡,额度为10万元,某日正愁额度已经用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8 18:46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我是觉得很有趣
不过还是有一点小不确定
本来有考虑过339-2,不过条文是说以不正方法
因为我是评价说他们事先就有契约在前,算是合法行为
瑕疵行为是出自于提款机自己,而不是甲他自己更不可能339吧?
后来是评价甲不告而取,以320窃盗论处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高见

Q2.
以下甲、乙如何论处?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8 20:03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新手,感觉好多错误= =



Q1:甲可能成立第339条之2第一项
客观上甲以利用现金卡对非该银行提取现金
主观上甲有故意不法之意图,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
甲提取现金之行为成立第339条之2第一项

又牵扯到甲可能触犯民法不当得利,应其返还(民法不太了^^")

339的可以直接不考虑,因为339的客观主体是自然人

Q2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甲成立276过失杀人罪
甲撞死丙的行为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乙成立276过失杀人罪
若非乙持枪而走火,丁不会发生死亡,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可归则性
客观上甲持枪对准丁而走火将丁杀害
主观上虽乙持抢威吓丁时,并非有杀死丁的意图,而是抢枝走火导致丁的死亡
非出于故意,但行为人持枪之行为有可能发生走火之情况,可预见但不违背本意以过失论

乙的行为可否主张正当防卫?
1.乙为了阻止丁拿刀砍杀,而威吓丁进而走火将丁杀死之行为,可能成立276过失杀人罪

2.就紧急防卫情状而言,「现在」从有效保护法益的角度采取「有效理论」认为即将错
过最后或最有效防卫机会的时后,就是现在之侵害,丁的行为属现在不法之侵害。
3.就必要性而言,对不法侵害者应取最轻微之伤害,而乙对丁的威吓已达成效果,若丁
不听劝阻进而攻击,得采取最后手段开枪杀之。反之如有欠缺,应成立防卫过当。
3.综上,甲对防卫情状与防卫行为有所认识,具备防卫意思,自得主张正当防卫,甲不成立276过失杀人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21:08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2-28 21: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新手,感觉好多错误= =

Q1:甲可能成立第339条之2第一项
客观上甲以利用现金卡对非该银行提取现金
主观上甲有故意不法之意图,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
.......

你要不要看一下339-2第二项...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8 21: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8 18:4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不知道这样泄漏试题有没有违法,哈!~
第一题很有意思,题目如下
甲去银行办了张现金卡,额度为10万元,某日正愁额度已经用完无钱花用时,见路旁有间不是该银行的提款机,于是出于不妨一试的心态,对提款机使用这张现金卡,不料此提款机却可以让他提出现金,大喜之下,之后陆续提领出共300万现金,试问甲有何刑责?

8~9点再来看有没有人来解,顺便分享我自己是怎解,顺便再发布第二题。


首先真对339诈欺罪及339-1~3说明其立法不当之处:
一刑法339条诈欺罪,其中在双向形构成要件中之被害人配合行为,一定有一个东西
 做"判断错误",就判断错误而言出发于人之意识思想,故仅有人才会有判断行为;
 然而就机器而言,其根本非有前述人为之意思判断,仅有感应之功能,故应谈不上诈
 欺罪相对于被害人之判断错误咦
二就立法旨意上:机器乃被害人之手足延伸(就是这句)!从刑法第一条明明白规定之
 罪刑法定主义,了解其中有个派生生禁止原则叫做"禁止类推适用",其虽为比附援
 引但功能在于法定明文重要性之禁止扩张刑罚之范围,然而就一句话把机器看成被害
 人之手足延伸同与有诈欺罪之性质故另订339-1~3
三只能说立法院两个败笔之处1忘了刑法第一条2不知诈欺罪之构成要件中之"判断错
 误"

四题议中:
 1前段"于是出于不妨一试的心态,对提款机使用这张现金卡,不料此提款机却可以
  让他提出现金"应不为诈欺论,咎其因乃刑法上之诈欺罪行为人主观要先有不法意
  图,职是之故,题试中行为人抱着"不妨一试",恐仅于行为时为未必故意抑或不
  知的可能性亦有存在之可能;然对于不防一试之行为恐评价为337侵占脱离持有
  物品罪抑或320窃盗罪甚是有可能仅为民法上不当得利~~
 2对于"之后陆续提领出共300万现金",适用歪理成立339-1~3等对机器诈
  欺罪,为机器仅有感应功能而未有判断能力之下,管见认为应成立刑法320之窃
  盗罪较为妥适~~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8 20:0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Q2.
以下甲、乙如何论处?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一第一题虽为偶然防卫,但判断先觉要见:现在不法之侵害所谓之现在
 1刑法23条正当防卫称现在者:乃不法侵害之行为人之行为,就其主观认识之开始
  而为侵害之行为,其程度因达于预备阶段密切着手之时间,倘非仅有此情形者,难
  称为现在 (此段原先出现正当避难一词已更正-->太瞎了)
 2依题议中判断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从何认定丙之行为可称之为现
  在!(所谓现在非用着手之学说为断),就前揭所言之现在为预备阶段密切着手之
  时间,以此为断定丙之行为虽甲的到来准备射杀,尚可认为直接密切接近着手之行
  为阶段,故丙之行为即可称为"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的防卫情状
二犯罪3阶审查过失致死->偶然防卫(欠缺防卫意思)->责任上及法律效果
 1适用三阶论者:仅多减免其责任
 2适用负面构成要件(二阶论)者:阻却记遂,考虑未遂;为刑法过失致死不罚及未
  遂,则甲之行为采此说不成立犯罪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一本题重点"防卫行为"之"相当性"!
 1所谓相当性乃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必要之要件,原则上不以必要性为必要;所谓相当
  性乃正当防卫权利之行使采取有效之措施咦,然而对于所保护之法益与侵害之法益
  之间若有高度之差距则有权利滥用禁止之原则,抑或实务见解适用社会伦理规范逾
  越与否为之审查;换言之防卫行于防卫当时之态样虽不以必要性为要件(95上5
  617),但仍有受必要性审查之机会(管得比较松)!
二题目而言:
 1构成要件该当刑法276过失致死
 2违法性虽丁拿刀欲砍乙,其主观犯意杀人?重伤?轻伤?不知道,但可确定防卫情
  状当时之存在,依管见就丁拿刀欲砍乙与乙防卫行为之行使无从待其结果之下,以
  当然为断应论过失防卫过当较为妥适(然,认为得主张者亦可采之,所以选边站)
 3减免其责任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PS:全真是表情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3-01 03:4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22:2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开而窃,是机器自己吐出钱来,我拿了.所以是侵害脱离物罪?(很.. 表情 的见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8 22:5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28 22: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全真是志光和学儒联办的自己内部模拟考,外面人也可以参加,但是要另外缴费用的样子。

老实说我对第二题觉得比较简单,主要也是第一题比较有争议性
 q8791042 大的见解跟我差不多,我也是认为是窃盗,该开始写还下意识写侵占
不过后来想想:
侵占→本来就有持有权,进而不法变更成所有权
窃盗→未持有或所有权,趁被害人不知而变更所有权

持有权本来就只有10万,那300万本来就趁银行不知而不告而取
 q8791042 大的解答让我安心多了,哈哈哈




另外回2F的兄弟,也许你学的比较久,你也有不同之见解,大家在这边是讨论法律,难免会有不同见解,而不是在那边吐槽阿...
更何况就算是339-2,也是第二项非第一项,说你刑法多强我也不相信...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01:0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2-28 22: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有开而窃,是机器自己吐出钱来,我拿了.所以是侵害脱离物罪?(很.. 表情 的见解)


未必!!就"不防一试"之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是具备意图,倘有可能仅备有
未必故意甚至不知,客观上是用相当因果,乃就经验法则该行为条件接能发生相同之
结果者,认行为与结果这具备相当性,反之不必然发生相同结果以或偶发者不具备相
当性;客观归责理论,试卡之行为非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可知该行为主客观再怎么搭
也当不出一个不法行为;然就机器吐钞之时,认为该货币已为无人监督支配管理之下
,甲取持且易持有为所有他人之脱离持有物,就是337无疑/若该机器系有其监督
管理者,故为支配实力之破坏,则系为窃盗罪(附带:亦有学者见解2者废其1,我
举双手赞成,因为其一支配实力不好判断,二来可以早点下课),以上说明可以分
甲说:窃盗罪
乙说:侵占脱离持有物品罪
丙说(折衷说):有监督管理人适用窃盗罪;无监督管以者为侵占脱离持有物品罪
丁说:不当得利说

P.S:没想到自己有会有那么阿呆的想法,还分折衷说;这让我想到一个针对窃盗
与抢夺之实务座谈会,匿称客人之行为人要求店家将展示之手表试带后,于专柜人员
转身之际行为人连人带表拔腿烙跑,此时若跑时发出声响抢夺罪;反之没发出声响为
窃盗罪(只能说佩服到不行)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04:4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TM不会无故出钞的
卡片不是假的---无伪造及诈欺问题
不可能窃盗
如果是撬ATM就是窃盗
这种问题肯定是机器(金资中心)的问题所以以侵占就没错了 表情  
其他的都不是正确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08:56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经q8791042一提醒我才意识到...
主观意识上是『不妨一试』...
应该是可以用间接故意去处理!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也就是说,对于事情发生,可以发生或是也可以不发生,发生了,也不违背行为人预期的本意。

至于十万的部分你提到是不当得利,十万是银行透过契约的效力给甲的现金卡额度...怎会是不当得利?
因为是现金卡性质是先借再还,本题看不出他那个10万到底有没有还,就算没还也是民法债务不履行才是...

会想到用窃盗处理主要是有听老师提到过一个考古题,我忘了是几年的,他题目是某甲受公司委托提款10万元去支付工程款,不料某甲心生贪念,提了10万元后自行花用还不够,再额外自行提出40万元花费殆尽,甲何罪?

这题老师也是前段行为用侵占处理,后面的话就跟模拟考的一样,用窃盗处理,公司并不知情损失这40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09:2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6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