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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身分法练习
甲男有非婚生子 A,甲收养之。乙女未结婚但生有一子B,B 之生父为丙男。甲与乙同居因而欲收养B,但因甲、B 年龄相差19 岁,无法获法院认可,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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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22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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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得继承
1.1.收养自己非婚生子女之效力如何?(=第1072条「他人之子女」如何解释?)
1.1.1.甲说:与自己有血缘联系,即非他人之子女,故不得收养
1.1.2.乙说:只要不是自己婚生子女即可收养
1.1.3.丙说:应区分A是否受推定为他人婚生子女
1.2.有无民法112条之适用,将收养转为认领?(按:采乙说则不用写到这里)
1.2.1.否定说(112条不适用于身分行为)
1.2.2.肯定说(亲属编既无特别规定,自应回归民总)
1.3.退万步言,因甲对A有抚育之事实,亦足使A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2. B不得继承
2.1.欠缺血缘联系之认领,其效力?
2.1.1.甲说:得撤销,于撤销之前仍为有效(依第1070条但书解释)
2.1.2.乙说:无效(第1070但书为错误立法)
2.2.认领无效或被撤销后,可否转为收养?
2.2.1.纵认有112条之适用,亦因欠缺收养之要件而不生收养之效力(年龄限制、法定要式)。
2.2.2.甲乙结婚后,甲即得依1073收养B,但依题示并无此收养行为。

3.乙得继承
3.1.乙为配偶,为第1138条之继承人
3.2.是否有1145失权事由?仅有「伤害」之故意,不构成1145第1项1款之失权事由,故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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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24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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